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我县的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08〕13号)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泉政函〔2008〕136号)文的有关精神,现将《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县的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
永春县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九日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
“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 推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试点实施方案》(闽政[2008]13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起,用2年左右时间,即到2009年底基本完成化解我县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现就我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范围内容
(一)基本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根据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试点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村,各有关部门,农村中小学要在化债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下,积极配合,切实做好化债工作。
2、先清理后化解。县税改办、各乡镇及教育局要在已核实锁定债务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债务明确责任,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顺序,科学制订偿债计划。
3、先协商后减债。为支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充分协商, 债权人自愿以赞助方式免除一定比例的债务及利息,并签定相应的法律文书,切实减轻债务负担。
(二)目标任务。
从今年起,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我县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同时建立防止发生新债的稳定机制。有条件的乡镇、村、农村中小学应争取在2008年内完成化债任务。
(三)化债范围。
截止2005年12月31 日,各学校、乡(镇)、村为完成中央及省出台的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而产生的政策性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二、我县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核实锁定情况
根据中央和省的工作部署,2007年以来,我县税改办牵头,组织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等相关部门在全县范围逐笔开展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经过泉州市县区交叉互核、省综改办的抽查核实、债权人审核登记,已全面完成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工作。
经核实,截止2005年12月31 日,全县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213笔,本金余额为4221.5万元(其中:1998年以前发生的“普九”债务667万元)。其中:
(一)按债务部门分类:
1、“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本金余额2437.22万元,占债务总额的57.73%
2、乡镇政府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本金余额386.21万元,占债务总额的9.15%
3、建制村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本金余额1398.07万元,占债务总额的33.12%
(二)按债务来源分类:
1、单位借款2449.42万元
2、个人借款146.47万元
3、其他应付未付款1286.9万元
4、上级财政转贷款64.83万元
5、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273.88万元
(三)按债务用途分类:
1、校舍和附属设施建设4165.90万元
2、设备和仪器41.77万元
3、公用和人员经费10.5万元
4、其他3.33万元
三、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计划
按照上级有关精神,经县政府同意,2008年我县计划化解2500万元(占债务本金余额59.22%);2009年计划化解1721.5万元(占债务本金余额40.78%),同时化解2006年及以后产生的新债务。
四、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政策
为了建立化债奖励约束机制,县财政化债奖补资金用于偿还因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发生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支出,不足部分以及公用经费和其它债务、债务利息、担保债务、2006年起新发生的债务由各债务单位负责自行化解。
为支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债务人和债权人通过座谈充分协商,债权人自愿以赞助方式免除一定比例的债务及利息,切实减轻债务负担。对涉及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以商业化原则为基础,鼓励债务人与债权银行充分协商,通过债务重组等形式减轻债务负担。
化解债务要分清轻重缓急,在安排化债资金顺序上体现“四个优先”,即优先偿还农村“普九”债务;优先偿还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农村中小学校举借的债务。
五、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来源及管理办法
(一)制定具体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各乡镇、村、学校应按全县统一要求制定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具体实施方案,科学制定偿债计划,并于8月20日前上报县税改办汇总,以便统一组织实施。
(二)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全面化解。为全面完成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任务,县财政设立化债专项资金(含上级财政安排给我县的“普九”债务化债奖补资金)。其资金来源:一是省财政按修正后债务余额4221.5万元的41%补助,计1751万元;市财政配套补助100万元;上级补助合计1851万元。二是通过政策引导、协商减债,该项工作是整个化债工作的难点、重点,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做过细的思想工作,争取协商减债达20%或更高,争取减债的余额不低于850万元。三是若协商减债达20%,可获省财政奖励资金211万元。四是县财政配套投入1309.5万元。县级财政将采取多策并举方法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六挂六奖”资金、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资金等)900万元;二是从作为县收入的教育费附加及其它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150万元;三是进一步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150万元;四是通过合法合规处置闲置资产筹集偿债资金50万元;五是社会捐资助学和债权人以捐削债筹资59.5万元。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从乡镇和其它渠道筹措的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县级财政特设专户统一管理。协商减债数额和奖励资金合计若达不到预期的1061万元,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从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中足额安排,不留缺口。
(三)规范资金管理。县财政局会同县税改办制定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偿债资金安全可靠,各乡镇、村、农村中小学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挤占省委、省政府确定为民办实事的项目资金,不得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进行。县财政用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的支出应在预算中单设科目、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
1、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债资金一律划入我县设立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挪用、抵顶。偿债资金实行县级财政集中支付,每笔偿债方案经过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偿债资金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给债权人,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同时,办理债务人与对应债权人双方共同解除债务债权关系的法律手续,债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账务。
2、动态监控,网上审批。建立化债动态监控体系,对每一批次债务项目的化债资金、减债计划实施网上审批,对化解每一笔债务实行“销号制”管理。建立健全我县债务化解台账,如实逐笔登记债务化解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按月报告制度,通过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监管系统按月将本县的有关数据上报省综改办和财政厅,同时将核债和化债相关的财务凭证和法律文书等资料全部建档,长期妥善保存。
六、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要切实规范中小学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资金管理,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编制2008—2012年县(市、区)义务教育布局调整和学校建设规划的意见》,根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学校布局与学校建设一体化规划的要求,认真做好新一轮义务教育布局结构调整与学校建设规划;要在先行做好区域布局规划的前提下,通盘考虑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改造、校舍维修、新扩建项目建设,对中小学校确需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后,由县级以上政府筹集资金解决,不留缺口。凡未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金融部门不得给予贷款。今后农村中小学不得再以学校名义举借新的债务。要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借债搞建设、上项目,对不切实际的指标要进行相应调整,引导学校适度、健康、规范发展。对学校各项预算支出严格审核,严格控制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严禁将用于偿还“普九”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严禁超标准发放教职工津贴补贴。对于借新债还旧债以及在化债期间或化债之后新发生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乡镇和学校,将追究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全县通报批评,并由县财政相应扣回补助资金。
(二)实行化债、控债领导责任制。为落实各级政府责任,确保化债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县政府将与各乡镇政府、县教育局签订化债控债工作责任书,作为化债控债的考核依据,并列入绩效考评内容,2009年底县政府组织验收。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县政府将农村义务教育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学校和部门,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要加强廉政建设。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落实“普九”化债工作中,要加强廉洁自律,坚持公平、公正,防止发生以权谋私现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伪造“白条”套取财政偿债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等违纪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除追回偿债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切实加强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领导
为了安全有序、稳妥高效推进我县的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永春县化债工作领导小组,县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教育的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税改办、财政局、教育局、审计局、监察局、农业局、司法局、人行(金库)等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县税改办为化债的办事机构,各成员单位抽调1-2名业务骨干充实县税改办,组成若干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分工协作,加强对基层单位指导和督查。县税改办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负责制定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人员分配、计划安排、部门协调等;财政局、教育局、农业局抽调人员负责化债的日常工作,并担任各协商减债小组的组长;审计局、监察局、司法局负责全程监督和法律法规咨询;县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办公经费确保化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各乡镇、村,教育局,各农村中小学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县政府是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县长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各乡镇长、教育局长等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也是这次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做好过细的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制定预案,及时解决化解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并继续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确保我县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和农村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