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破解制约企业发展的难题,推动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服务企业工作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强行政服务
1、各涉企服务部门(单位)要从职能和职责出发,找准切入点和站位,深入开展服务企业的主题活动。每年至少为有需要的企业提供一次无偿的业务咨询和培训。
2、各涉企服务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清理、简化企业年检内容,并由县工商局牵头实行联合年检。各部门(单位)未经县委、县政府同意,除环保、安全生产、打假等事项外,不得擅自开展企业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时,取法定最低处罚标准。
3、各涉企服务部门(单位)在服务企业过程中,不得增加企业的负担,严禁以服务企业的名义或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乱摊派、变相索取回报或捐赠。
4、企业办理审批手续时,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一次性告知必备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全但具备要件的,采取“先许可、后补件”的办法先予审批。窗口人员对是否具备要件不能确定的,必须立即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在当天作出明确答复。
规划建设部门对涉企规划审批实行“前置后放”,以方便企业及时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申报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需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除外),经组织现场勘察后,由入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窗口直接审查、审批、发证;土地部门办理企业土地登记发证,凡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完整的,1个月内予以办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完整的,当天发证;企业因融资需要,申请土地、房产等资产确权的,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予以支持;消防部门对10层以下企业建筑工程消防审批时限实行7个工作日制;对于10层以上企业建筑工程,应积极协助业主向上申报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对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或使用前的消防安全审批时限实行3个工作日制。
5、入驻工业区的项目,项目业主提供必备材料后,其审批手续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或挂靠乡镇负责代办;非入驻工业区的项目,项目单位提供必备材料后,内资项目审批手续由所在地乡镇负责代办,外资项目证照等各种报批手续由县外经局负责代办。
二、加强财税金融服务
6、凡符合县委、县政府已出台的相关文件及本《意见》所含的扶持企业发展财政资金奖励、补助条件的,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按季度汇总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在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拨付给企业。奖励、补助办法,按本《意见》和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7、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新办生产性企业年纳税额(本《意见》中的纳税额是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和)50万元以上,自纳税之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予以奖励,奖励金额第一年按其缴纳的增值税额的15%计算,第二、三年按其比前一年新增缴纳的增值税额的15%计算;现有企业技改后年新增纳税额50万元以上,自技改完工投产之日起三年内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按其每年比前一年新增缴纳的增值税额的15%计算。本《意见》实施前已在永春落地的新办生产性项目和技改项目,年纳税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其第二、三年的奖励金额分别按其缴纳和新增缴纳的增值税额的15%计算。
8、继续促进银企合作,推广自助可循环贷款等信贷方式,鼓励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和信用证等方式增强企业支付能力。鼓励发展贷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林权质押、设备质押、依法可转让的股权质押、无形资产质押(包括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国内信用证、供应链融资等业务,各抵押登记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鼓励企业增加票据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运用票据手段融通短期资金。
三、加强品牌创新和技术创新服务
9、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获得司法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8万元;获得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万元。
10、获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
11、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奖励1万元。
12、获得国家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2万元;获得省级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1万元。
13、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单位定为节能、循环经济、减排示范企业的,奖励2万元。
14、获得国家注册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且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万元。
15、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分别补助50万元和20万元。对被确认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16、对担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对参与制订及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和单位,以及承担各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企业和单位,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协助企业申请省级标准化专项补助资金。
17、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发布后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且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县科技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实后,奖励1万元。
18、科技开发项目经鉴定达到国家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家空白的奖励2万元;达到省级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的奖励1万元。购进国家专利技术,按正式发票金额贴息10%,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加强项目建设服务
19、对县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外),由县国土资源局在3个月内依法完成报批调整。企业用地自业主申请用地缴交50%以上地价款后两个月内由县地产开发公司会同涉及乡镇政府完成征收土地的外业丈量登记、征收土地补偿的审核。
20、投资额超1亿元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科技含量高、创税多、投资额超5000万元的项目优先列入用地计划。
21、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由项目业主填写用地预申请书,由县国土资源局及时报批,并于项目供地方案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22、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用地审批专人办理责任制。报批省农用地转用和征地项目,自项目业主提供完整材料之日起,由县国土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转报。
23、企业征占用林地,提供完整申报材料的,根据审批权限,由县林业局在8个工作日内审批或审核上报。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交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县级分成的,用于补助企业厂区绿化。
24、企业利用原有的生产和配套设施场地用于新增项目建设的,本级相关收费予以减免。
25、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我县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制造业企业,可享受工业生产厂房建设和生产设备购置贴息:①新办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有关项目管理办法上报审批,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已完工并投入生产。②挖潜改造项目必须按《福建省技术改造管理办法》上报审批,投资额200万元以上,并在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占有率、优化产品结构等方面具有明显效果。已完工并投入生产,企业实际纳税额同比有较大增长。
贴息扶持方式为:①新办项目生产性设备购进总值300万元以上或单台(套)100万元以上的;挖潜改造项目生产性设备购进总值200万元以上或单台(套)50万元以上的,按税务正式发票金额贴息3%。②新办项目和挖潜改造项目的新建或扩建的生产性标准厂房(不包括办公楼、生活用建筑物)给予贴息。新办项目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一般项目自开工起在18个月内完工投入生产,特大项目自开工起在24个月内完工投入生产的新建面积;挖潜改造项目建筑面积累计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扩建面积,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每平方米贴息25元,单层轻型钢屋面厂房每平方米贴息15元。③凡在县工业区按规范建设生产性标准厂房,建筑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厂房,经竣工验收后出售、出租并投入生产的,按建筑面积给予贴息。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每平方米贴息25元;单层轻型钢屋面厂房每平方米贴息15元。
五、加强人力资源服务
26、各乡镇要对所属引办、挂靠、主管企业的招工工作负总责,全面摸清企业的用工情况、缺工工种及数量,实行招工责任制,按企业缺工数量的一定比例帮助企业招工,千方百计帮助企业解决缺工问题。劳动、经贸、外经、工业区管委会等部门要主动了解企业用工现状、用工需求,努力改善用工环境,协助做好企业招工工作。
27、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合理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及时收集发布企业的用工信息,牵头举办劳动力现场招聘会,积极为企业招工牵线搭桥。加强与劳务输出省(市、县)的联系,组织开展集体招工、委托招工等劳务协作,成批有序地引进劳动力。大力打击劳务诈骗和非法劳务中介,切实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28、依法调处企业劳资纠纷。企业发生员工集体停工、罢工和上访事件时,由县法院、劳动、公安、司法、经贸、外经、工业区管委会、信访、物价、工会等部门及属地乡镇组成调解协调小组,及时介入调查和处理。
29、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和补贴,具体标准按《中共永春县委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吸纳和留住人才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永委[2004]69号)和《中共永春县委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永委[2008]47号)规定执行。
30、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根据本地企业要求定向培训学生(学员),学生(学员)毕(结)业后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进入本县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培训输送1人给予培训机构50元奖励。
31、对一次性成批输入外地劳务人员20人以上,在永春县内的企业就业满1个月,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输出地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公共、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按每输入1人200元标准给予奖励。
六、加强进出口服务
32、自营出口的生产性企业,年出口额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下,每美元奖励0.025元人民币;年出口额100-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每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每美元奖励0.035元人民币。
33、自营出口的流通性企业,年出口额50-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每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年出口额100-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每美元奖励0.015元人民币;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每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
34、自营出口企业,年出口增量(比前一年度增加部分)50-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增量100-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增量5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增量1000-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5万元;增量30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30万元。
35、自营出口或委托我县流通性外贸公司出口的企业,参加列入县政府年度展销计划的国内外展销活动的展位费,给予50%的补贴。
36、对当年进口规模达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增量3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增量6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8万元,增量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当年进口设备享受生产设备购置贴息的,其进口额不计入当年的进口规模和增量。
七、加强企业上市服务
37、上市后备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
38、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
39、企业挂牌上市后给予250万元资金补助。我县第一家挂牌上市企业再给予奖励50万元,第二家挂牌上市企业再给予奖励30万元。
40、在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经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的2年内,按企业每年比前一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资金补助,享受时限截止至企业上市,兑现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之后。境外上市企业享受本项补助的起始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批文之日,截止时限和兑现补助时间为挂牌上市之日。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41、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针对该企业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及因关联企业资产并入拟上市企业进行资产转让而缴纳的税收,按本级留成部分的50%额度给予资金补助,兑现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之后。
42、企业上市后的3年内,参照该公司每年比前一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的20%给予资金补助。企业异地“买壳”上市并在永春注册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永春辖区内的,参照享受本项补助。
43、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如果企业60%以上的上市募集资金计划在永春投资,且上市后严格执行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在其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永春部分开始实施之日起3年内,参照该公司每年比前一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的20%额度给予资金补助。本项补助与上一项补助时间交叉的,不能同时享受。
八、加强保障服务
44、电力部门需停电检修时,提前3天预通告到企业(事故停电和故障停电除外),重点企业、骨干企业因赶交货期无法安排停产的,电力部门应调整检修计划。重点项目和龙头企业申请用电,其答复、设计、安装、送电时限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各压缩3天。
45、引导企业规范和加强生产经营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与驾驶员安全教育。对于企业运输车辆的轻微交通违章行为经教育劝诫后予以放行,严重违章行为应依法依规处理。严禁对企业运输车辆乱检查、乱罚款。
46、扶持本县货运企业发展。对在我县落籍并承诺六个月内组建100部或载质量400吨以上的货运企业给予政策优惠:①对主动办理回迁落籍我县货运企业的外挂车辆每辆给予奖励1500元。②对帐证齐全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实行按定额70%优惠统缴,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营业税及附加按3.3%税率征收,所得税按实征收。对暂不具备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税务部门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落实最低优惠税率。采取先征后补的政策,由县财政按实际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30%补助营运车主。③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所属车辆的养路费、货运附加费按规定的82%-80%比率征收,由所在企业统一缴纳(具体以省公路稽征局最后核定的结果为准)。新成立的货运公司上报省公路稽征局申请公路规费包缴优惠。④车辆运输管理费全年一次性交纳优惠2个月,由所在企业统一缴纳;副食品调节基金、个协会员费免予征收。
47、供水部门需停水时,实行计划停水提前2天告知企业,并明确告知通水时间,确保企业有序用水。因管道突发故障停水的,不列为提前告知,由供水部门负责在故障发生后半天内组织抢修;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用户申请用水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勘察、设计,2个工作日内到位安装直至完成并交付使用。
48、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且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年新增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或通过技改进行增资扩营达到上述标准的原有工业企业,自来水费每吨下调0.3元。
49、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占控股地位的实际出资人和企业总经理其子女在永春就读可择校,并免交借读费、择校费;企业高管(副总经理或相当于副总经理职务)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的,其子女就学借读费、择校费减免50%。
九、本《意见》由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