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互动->信访之窗->信访指南
《信访条例》问答

编辑人员:admin   

 

    问:现行《信访条例》是1995年颁布的,时隔近10年,修订《信访条例》有什么背景?

  答: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信访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信访总量持续上升,尤其是集体上访上升幅度较大,政策性、群体性问题突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信访工作也存在与形势发展和工作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如信访渠道不够畅通,处理信访事项效率不高,对扰乱信访秩序的行为缺少必要的规范措施,等等。199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的滞后性日益显现。修订《信访条例》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信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将发挥重要作用。

  问:修改《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这次修改《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认真总结《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的经验,深入分析新形势下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

这次修改《信访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一是畅通信访渠道,以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二是创新工作机制,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四是维护信访秩序,保持和维护社会稳定。

  问:《信访条例》确立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答:在这次对《信访条例》的修改中,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信访条例》的基本原则。按照这一基本原则来研究、确定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具体原则。《信访条例》确立了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五项具体原则:一是方便信访人的原则;二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是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是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五是责任原则。这些具体原则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原则的要求。

  问:近年来,一些信访人认为在基层信访不解决问题,频繁重复上访,甚至来省进京上访,增加了处理信访问题的行政成本,也增加了信访人的负担。条例对畅通信访渠道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答:为信访人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在信访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信访工作必须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为了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这个问题,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信访工作新机制。修改后的《信访条例》从四个方面突出强调了畅通信访渠道。一是,专门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一章。将建立信访信息系统、公开相关信息、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社会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从法规上予以确认,这是此次修改加入的全新内容。二是,在总则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从分则提到总则部分。三是,在具体条文中力求体现方便信访人的精神,如在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等方面,都作了有关方便信访人的规定。四是,明确规定了打击报复信访人的法律责任。

  问:近年来,有些地方和部门公布的相关信息不到位,一些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得不到及时的信息反馈,条例对信访信息系统建设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信访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并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这样,人民群众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就等于到省城或者进京一样,并能够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同时,便于监督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使有关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能够及时了解、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关于信访信息系统建设问题,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实施这一制度的具体办法和步骤,《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此,省政府已进行了专门研究。待国家信访局的方案出台后,省上也将制定实施方案,争取早日实现互联互通。

  问:《条例》对通过听证解决信访问题有哪些规定?

  答:听证制度作为行政机关听取信访人陈述和申辩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就有关问题公开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同时予以说明解释的制度。根据一些地方的经验来看,通过开放式的听证程序,可以使争议各方进一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满足信访人感情宣泄的心理需求,促使信访人放弃过多或无理要求,从而有利于信访问题的解决。

  因此,条例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鉴于信访听证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条例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省上将在近期制定和出台信访听证相关办法。

  问:信访秩序是大家十分关注的问题。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一些过激方式,合法诉求与表达手段不合法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依法信访与被个别人利用交织在一起。条例对规范信访秩序作了哪些规定?

  答:从法理上讲,公民的诉求只能用合法的方式来表达,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个人利益受到侵害只能借助国家职能实现补救,不允许个人以损害公共秩序为代价获得利益平衡,否则受害人就可能变成加害人,就会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

《信访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维护信访秩序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对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的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即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在信访接持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话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对于信访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进行如下处理:第一,由接待信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第二,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第三,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作了限制性规定,信访人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三是规定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问:条例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立“事要解决”的长效机制,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信访工作,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是明确因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责任人的责任,以督促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履行职责,从源头上减少此类信访事项的发生。条例规定,因行政机关超越、滥用职权,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是明确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直接转送、督办信访事项的责任,更好地发挥信访工作机构的作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反馈,说明理由。

四是强化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责任,以提高信访事项的处理效率。条例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问:目前,各级信访机构工作繁重,体制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制约履行工作职责的问题,条例对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定位、工作原则以及工作机制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强化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促进信访问题的有效解决,条例对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定位、工作原则以及工作机制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并确定了六项具体职责。二是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五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Copyright 永春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福建南威软件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