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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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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税收方面:新办生产性投资企业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自纳税之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按其缴纳的增值税额的15%计算。现有企业技改后年新增纳税额50万元以上,技改完工投产之日起三年内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按其每年比基年新增缴纳的增值税额的15%计算。

    2、用地方面:工业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最低价按不低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执行,出让年限50年。县生物医药产业园及经确定属县重点招商项目的,土地前期开发由企业自行完成,土地出让价按最低出让价标准的60%执行。

    3、用工方面:实行免费用工登记、求职登记,免费职业介绍。企业在永春有线电视刊登招工广告减半收费,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实行免费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对企业工人免费办理未成年工上岗证。对外省、市劳务输出部门为我县企业成批招收20名以上工人,并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且在企业就业1个月以上的,给予劳务输出部门每人100元的补贴。

    4、融资方面: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优先为工业园区内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该企业前一年纳税额的5倍。

    5、水电方面:工业园区内工业用水每吨1.7元(含污水处理费0.5/吨)。普通工业用电基准价,不满1KV每千瓦时0.67元,1-10KV每千瓦时0.60元。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电网部分的配电工程总价款优惠10%。年入库税额在300万元及以上轻工业类和年入库税额在600万元及以上重工业类的用电企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0.515元;年入库税额在600万元及以上轻工业类和年入库税额在1200万元及以上重工业类的用电企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0.50元;年入库税额在900万元及以上轻工业类和年入库税额在1800万元及以上重工业类的用电企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0.485元;年入库税额在1500万元及以上轻工业类和年入库税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重工业类的用电企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0.48元。

    6、厂房租购、设备与节能降耗贴息:凡在20081231前购买标准厂房的每平方米优惠15元,20081231前租赁标准厂房的自租赁之日起4年内每月优惠租金1/平方米。新办工业项目,投资总额人民币800万元以上,其生产性设备购进总值人民币300万元以上或单台(套)100万元以上的,按税务发票金额3%贴息;生产性标准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经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的,缴纳首笔增值税后,按照建筑质式不同,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每平方米贴息25元,单层轻型钢屋面结构每平方米贴息15元。现有企业技改项目生产性设备购进总值200万元以上或单(台)套50万元以上,新建厂房后累计生产性厂房总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面积,贴息办法和标准与新办工业项目相同。2007年起企业新购置节能降耗设备或改进工艺(专利或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应用),经县有关部门联合验收节能降耗30%以上,按购进设备的税务发票金额的3%给予贴息。

    7、进出口奖励:对当年企业进口规模达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增量3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增量6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8万元,增量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下的自营出口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5元,年出口100300万美元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年出口300万美元以上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5元。

    8、科技扶持:承担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分别按项目经费的50%40%比例给予配套扶持;与国家重点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扶持15-20万元;与高等院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扶持5-10万元;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优先安排科技立项,并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5万元、5万元扶持资金;被确认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扶持20万元、10万元。

    9、市场开拓与品牌奖励:企业参加列入县政府年度展销计划的国内外展销活动的展位费,给予50%的补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万元。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奖励1万元。

    10、服务承诺:县行政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一条龙”服务,投资者只要签订投资项目合同,提供办证所需资料,所有项目报批手续、证照申办,由相关部门统一代理。本优惠政策有效期至20101231止,有效期内已享受但期限未满的,继续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国家、省、市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本优惠政策有关内容也将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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