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主题服务 > 社保 > 政策文件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12-06 08:40 阅读人数: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11月14日

  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等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人社部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健全管理体系,优化服务体验,更好保障参保主体合法权益,更好发挥基金互助共济能力,更好服务福建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二)工作目标

  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推动建立以失业保险政策统一为核心,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服务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省级统筹制度,推动失业保险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统一。以提高统筹层次为契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体系,规范业务流程,建立统一服务平台,实现政策制度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精准化。

  ——坚持分级管理。明确失业保险各级职责分工、实现“基金上统,服务下沉”,落实属地责任。

  ——坚持协同推进。完善部门及地市协调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省级统筹工作。

  ——坚持平稳衔接。扎实做好政策制度、信息系统和基金的衔接过渡,推动省级统筹制度平稳顺畅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失业保险政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包括并不限于参保范围、缴费基数和费率、基金支出项目、待遇标准、转移接续办法等。各地不得违规自行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

  1.统一参保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按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

  从2023年1月1日起,缴费基数统一以我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低于本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逐步提高到60%;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缴费费率全省统一,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降费率政策。各地2023年1月1日前违规造成基金减收的,由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承担。

  3.统一基金支出项目

  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的基金支出项目清单,统一失业保险待遇、促就业政策支出项目、适用对象、实施申领条件。2023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自行新增支出项目、扩大适用对象、调整实施申领条件,违反规定增加的支出由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承担。各地原有政策、支出项目与国家和省级规定不一致的,应在2022年底前规范到位。

  4.统一待遇标准

  从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至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各项基金支出项目标准统一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自行调整待遇标准,违反规定增加的支出由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承担。

  5.转移接续办法

  失业保险关系在全省范围内可直接转移接续不转基金,待遇转移仍按迁出地标准执行,由迁入地负责发放。

  厦门市要做好与省级统筹过渡衔接工作,对2022年12月31日前已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相关待遇支出继续按现行标准支付,所需资金由基金承担;对2023年1月1日之后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超出省级规定待遇标准的由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承担。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

  1.基金统收。各设区市各项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失业保险费、利息、财政补贴以及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其中,失业保险费按照“分级征收、统一归集”原则,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省级国库按旬划拨至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2.基金统支。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实行统一管理。每月25日前,各设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辖区内审核完成的次月支出用款计划;每月月底前,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并提出全省次月用款计划,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次月10日前省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各级经办机构。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各项待遇支出按时足额发放。

  3.稳妥处理存量结余基金。各设区市存量结余以2022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清算,由省人社厅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核定。实施省级统筹后,各设区市存量结余不上解,暂委托地市存放,由省级统一管理、使用。在确保待遇及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各设区市应继续做好存量结余的保值增值。2023年1月1日起,各设区市优先使用暂存当地结余进行支出,直至结余消化,当各设区市存量结余不足2个月基金支出额度时,应向省级报备。

  原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直接纳入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基金。2023年1月1日起各设区市不再上解省级调剂金。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基金预算主要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基金支出预算及预算编制说明等。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省税务局组织编制;基金支出预算草案由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编制。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原则上不编制赤字预算。基金预算草案经省人社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实施。

  (四)统一经办服务管理。理顺经办服务管理体制,健全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服务管理机构,逐步实行省内各级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加强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全省范围内实现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的标准统一、流程一致、服务便捷、异地通办。各级政府要加强本级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

  (五)统一信息系统建设。按照信息系统省级集中要求,启动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信息系统建设,并与税务信息系统、政务服务总线、省网办大厅等做好对接。在新信息系统上线前,统筹利用现有资源改造完善适应省级统筹业务经办的现有业务信息系统,做好全省失业保险新旧业务信息系统衔接过渡和历史数据的迁移、入库工作。

  省级采购全省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用于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现财务和业务信息系统一体化。厦门市按统一部署,完成与全省系统的衔接。

  (六)明确基金收支责任。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国家下达我省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就业指标状况、实际参保情况等因素,合理拟定年度参保扩面和征缴收入任务计划,报省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各级政府要落实基金扩面征缴、规范支出的主体责任,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严防基金“跑冒滴漏”现象。省级将对基金收支情况开展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七)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坚持属地监督原则,夯实本级监督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政策、经办、征收、信息、监督多环节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制度。落实内控制度,实现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相互制约。强化对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基金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失业保险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资金保障,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统筹工作稳步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是综合系统工程,政策、经办、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要协调配合,按时间节点如期推进。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管理和服务方面的职能和职责,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基金支出范围和标准;税务部门要强化征缴工作;财政部门要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切实提高失业保险工作质量。

  (三)抓好任务落实。人社、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畅通渠道,形成工作联动,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梳理、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速推进省级统筹。

  本实施方案印发实施后,我省已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