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1〕473号 -姚朝阳(永春县下洋镇上姚村姚朝阳铁矿尾渣堆放点的经营者)
2021-12-06 11:11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21473 

姚朝阳(永春县下洋镇上姚村姚朝阳铁矿尾渣堆放点的经营者): 

  经营者:姚朝阳 

  你(单位)将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德化阳山大阳矿业有限公司洋田尾矿库的铁矿尾渣转运至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下洋镇上姚村原博瑞公司旧址进行临时贮存,贮存数量约28000吨。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原博瑞公司旧址露天贮存的铁矿尾渣,尚未采取防护(未设置防渗漏、防扬尘、防雨淋)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姚朝阳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矿渣固体废物检测报告及福建德化县阳春矿业有限公司技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批复函复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转运的铁矿尾渣属于一般固体废物; 

  32021108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附图、堆放点贮存照片及2021109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20211112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保罚告字〔202114号)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依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十六)“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第15点”的处罚幅度,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人民币拾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电话:0595-23885443     

  地址:永春县五里街镇仰林路68 

  邮编:3626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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