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2〕24号
福建固力狮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33E4926U
法定代表人:沈奕钧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榜德工业园F区9办公楼二楼
你公司主要从事乳胶丝生产,原福建三信织造有限公司于2007年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编号:永环审〔2007〕报告105号),于2020年10月12日办理建设项目变更名称申请表(编号:2020年19号),环评审批(永环审〔2007〕报告105号)中项目名称由“福建三信织造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固力狮实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已于2021年11月22日申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2021年11月22日至2026年11月21日,并于2021年12月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手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工作人员(机修工人林清淼)用抽水泵将生产废水中转池内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软管抽至旧锅炉房旁的厂区空地上,生产废水经空地流至厂区内雨水沟后汇至厂区外雨水管网。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生产规模等信息;
2、法定代表人沈奕钧身份证复印件、环保负责人邬军身份证复印件、机修工人林清淼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相关责任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机修工人林清淼的入职申请表,证明其为你公司的员工;
4、原福建三信织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建设项目变更名称申请表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手续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项目环保手续;
5、2021年11月25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附图各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组,视频影像资料一份,2021年11月26日的调查询问笔录三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6、永春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一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1月7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保罚告字〔2022〕2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1点”的处罚幅度,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电话:0595-23885443
地址:永春县五里街镇仰林路68号
邮编:3626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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