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2〕32号
泉州永春骏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671944344T
法定代表人:王兰柱
地 址:永春县探花山榜德工业区
你公司的建设地点位于永春县探花山榜德工业区,主要从事生产AKD乳液和PPE 湿强剂。于2008年3月18日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2012年9月18日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于2019年10月12日通过泉州永春骏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后评价项目环评报告书备案,后评价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6000吨AKD乳液、2000吨PPE湿强剂。于2020年3月31日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厂区东北侧的围墙外露天堆放部分污泥,未采取“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兰柱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生产规模等信息;
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授权委托事宜;
3、检测委托合同复印件、生产废水处理站压滤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堆放的污泥属于一般固体废物;
4、污泥处置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污泥的处置费用;
5、项目环评报告书批复复印件、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项目环保手续;
6、2021年11月18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附图各一份,现场照片证据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2年1月10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保罚告字〔2022〕1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依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十六)“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第12点”的处罚幅度,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玖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电话:0595-23885443
地址:永春县五里街镇仰林路68号
邮编:3626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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