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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6-24 17:45 阅读人数:1

 永人社监罚字〔2022〕1号

   被处罚单位:福建永春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杰显

  地址:永春县环城路61号

  你单位存在招用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经我局监察员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22年5月14日至2022年6月13日期间招用未满18周岁的杨某某(女,2005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13043220050926****,户籍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进入你单位工作。

  以上事实有永春县公安局关于你单位涉嫌雇佣未成年人经营行为相关证据材料、你单位营业执照、调查笔录等主要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10000元罚款。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所罚金额上缴永春县财政局罚没款缴款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永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联系地址:永春县桃城镇环翠路23号。

  联系电话:23878389。

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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