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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应急管理局对永春县鑫泰矿业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行政处罚案
2022-09-02 15:40 阅读人数:1

相对人名称永春县鑫泰矿业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永春县应急管理局 

案件名称:永春县鑫泰矿业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应急罚〔2022〕22号 

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处罚事由2022年上半年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8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8月18日 

有效期止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