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水利〔2020〕2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闽财农指〔2019〕98号文通知下达我县2019年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资金65万元,经研究给予转拨(详见附表),款列“2130316—农田水利”科目。
截至2020年6月底,项目实际支出金额占补助金额100%。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永水利〔2018〕153号)要求进行管理。补助资金小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乡镇分管领导牵头组织财政所、水利工作站进行验收,并报县水利局备案;补助资金大于10万元的,在项目业主自验合格并通过乡镇验收后,由项目业主向县水利局提出书面拨款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均应为原件),待县水利局、财政局抽验合格后给予拨款。
(1)工程实施方案;
(2)中标通知书;
(3)工程施工合同;
(4)工程建前、建中、建后影像资料;
(5)工程预、结算资料(由项目业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6)小型水利工程验收鉴定书(镇政府、受益单位、施工单位均应签字、盖章)。
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项目业主的,根据《永春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一体化实施办法(试行)》(永政办〔2017〕204号),项目实施可采用项目业主自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建设方式。
永春县财政局 永春县水利局
2020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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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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