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委振兴办〔2020〕10号
各有关乡镇:
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0〕4号)、《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筹措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农〔2019〕51号)、《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农〔2019〕172号)和《关于印发〈永春县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永财农〔2020〕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预拨2020年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第二批补助资金1700万元(详见附件),其中泉财指标〔2019〕1246号列支223.71万元、闽财教指〔2020〕001号列支111.86万元、闽财建指〔2020〕013号列支335.57万元、闽财农指〔2020〕003号列支447.43万元、闽财农指〔2020〕005号列支223.71万元、泉财指标〔2020〕0059号列支111.86万元、闽财资环指〔2020〕007号列支223.71万元、闽财资环指〔2020〕008号列支22.15万元。请各试点村所在乡镇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永春县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永财农〔2020〕4号)文件要求,及时将资金下达到有关试点村,督促加快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加强资金使用及监管,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附件:2020年度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第二批补助资金分配明细表.doc
中共永春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永春县农业农村局 永春县财政局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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