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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永嘉木业(泉州)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永环审[2019]表26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2019-07-15 10:43 阅读人数: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永嘉木业(泉州)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7月15日—2019年7月2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23885103

  通讯地址: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三区

  邮编:362600

  永环审[2019]表26号

  关于批复《永嘉木业(泉州)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永嘉木业(泉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湖北黄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永嘉木业(泉州)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永春县探花山工业园区C区13号,主要从事木屋及其其他木制品的加工制造,年产木屋及其他木制品6000件。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有效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永嘉木业(泉州)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通过市政排污管网进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项目锯切、砂光工序应配套移动式袋式除尘器,木屑粉尘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排放。木屑粉尘中的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监控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限值要求。

  3、项目应选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4、项目木屑边角料及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应集中收集后外售给相关单位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应按照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设置。

  5、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厂界边界向外延伸50米的厂界外区域,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你公司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6、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

  7、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和我局批复要求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你公司在项目投产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六、我局委托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永春县环境保护局(代)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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