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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南湖新能源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永环审[2019]表32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2019-09-24 11:43 阅读人数: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南湖新能源材料生产项目”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9月24日—2019年9月3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23885103

  通讯地址: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三区

  邮编:362600

  永环审[2019]表32号

  关于批复《南湖新能源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福建南湖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湖北黄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南湖新能源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永春县下洋镇新坂村,主要从事二级灰的加工生产,因调整生产工艺需进行技改,本次技改生产规模不变,年产75万吨二级灰。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你公司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认真做好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环境管理等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南湖新能源材料生产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山林地灌溉施肥,不得外排。应建设一个容积不小于6m3储液池,用于雨天存储废水。

  2、项目球磨粉尘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烘干废气应经“脉冲袋式除尘器+湿式脱硫塔”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厂区道路及作业场所地面应采取硬化措施并及时清扫、洒水,运输车辆应加盖篷布,严格控制装卸工序管理,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减少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球磨粉尘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表2标准限值要求;烘干废气中的二氧化硫、粉尘排放浓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排放标准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燃煤标准限值;无组织颗粒物监控浓度限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表3中标准限值。

  3、项目应选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5、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生产车间边界向外延伸50米的厂界外区域,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你公司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6、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二氧化硫≤0.10752t/a,氮氧化物≤0.294t/a。

  7、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按《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8、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和我局批复要求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你公司在项目投产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六、我局委托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永春县环境保护局(代)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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