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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博爱医院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永环审[2019]表49号)
2019-11-28 08:35 阅读人数: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永春博爱医院扩建项目”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11月28日—2019年12月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23885103

  通讯地址: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三区

  邮编:362600

  永环审[2019]表49号

  关于批复《永春博爱医院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永春博爱医院:

  你公司报送的由高科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永春博爱医院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永春县南环路248号,本次扩建新增租赁建筑面积1850m2,新增病床数40张,扩建后总建筑面积约3600m2,病床数为60张,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有效做好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永春博爱医院扩建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综合废水(其中检验废水经中和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其他一般医疗废水混合)经现有化粪池预处理后,一并排入医院新建污水处理站(40m3/d)处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预处理标准(其中NH3-N处理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即45mg/L)通过市政排污管网进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应建设一个容积不小于11m3的事故应急池,并与新建污水处理站调节池相连,应急污水处理站故障。

  2、项目污水处理站设备应封闭处理,污水处理站恶臭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应经机械排风引至屋顶排放;食堂油烟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油烟管道引至屋顶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中的NH3、H2S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处理站边界恶臭无组织NH3、H2S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标准限值;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小型标准。

  项目应选用先进的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4类标准。

  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医疗废物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落实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转运等过程的相关环保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医院化粪需定期进行清掏,清掏时应投加生石灰或漂白粉对污泥进行消毒处理,确保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4的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涉及辐射的项目应单独办理辐射专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辐射机房应采取辐射屏蔽措施,设置工作指示灯,张贴辐射警告标志,落实辐射安全管理措施,执行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

  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化学需氧量≤0.636t/a,氨氮≤0.064t/a。

  7、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按《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8、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应按照相应规范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在营运前按规定办理应急预案备案手续。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和我局批复要求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你公司在项目投产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六、我局委托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永春县环境保护局(代)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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