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废钢铁回收加工项目”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1月17日—2020年1月23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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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环审[2020]表6号
关于批复《废钢铁回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永春县坚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黄冈翱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废钢铁回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永春县东平镇鸿安村999号,系租赁福建省泉州加基陶瓷有限公司闲置厂房进行废钢铁回收加工,租赁面积约 1500m2,年回收加工3000吨废钢铁。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你公司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认真做好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环境管理等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同意你公司废钢铁回收加工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表1城市绿化用水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浇灌,不得直接排放。
2、项目切割烟尘应经移动式烟尘净化装置进行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破碎粉尘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破碎粉尘及切割烟尘中的颗粒物排放及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
3、项目应选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颗粒物≤0.296t/a。
6、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按《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7、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规划、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和我局批复要求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六、我局委托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永春县环境保护局(代)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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