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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制造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0〕表8号)
2020-04-30 15:58 阅读人数: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新型墙体材料制造改建项目”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6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23887908

  通讯地址: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三区

  邮编:362600

  泉永环评〔2020〕表8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制造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泉州永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型墙体材料制造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你公司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认真做好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环境管理等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同意你公司新型墙体材料制造改建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项目位于永春县石鼓镇吾江村,本次改建主要是对现有工程进行工艺改进,优化布局,新建1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生产线,总规模为空心砖6500万块/年,建筑骨料15万m3/年。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施工期生产废水应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工程生活区化粪池及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GB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用于周边农田灌溉,不得外排;应在施工场地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施工粉尘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午间、夜间施工须经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批准。文明施工,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2、施工期间要采取保护表层土壤措施,弃土石方堆场应设置截排水沟、挡墙、覆盖防尘布等措施进行防护。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临时占地植被。

  3、项目生产废水(脱硫废水)应经“沉淀中和”处理后全部回用作为脱硫用水,生产废水(喷淋废水)应经沉淀池(容积为不小于500m3)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及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GB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旱作标准用于周边农田灌溉,不得外排。

  4、项目烘干、焙烧废气应集中收集后采用“双碱法脱硫”处理达标后经26m高排气筒排放(H1);破碎、粉碎和筛分粉尘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H2);污泥库应密闭设置,并配置风机将废气引至15m高排气筒排放(H3);建筑垃圾堆场及生产区域应采取棚化或其他有效覆盖措施,推进清洁生产,严控无组织排放,厂区道路及作业场所应及时清扫、洒水,运输车辆应加盖篷布,并采取喷淋降尘等措施,减少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烘干、焙烧废气排放限值及厂界监控浓度限值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破碎、粉碎和筛分粉尘中的颗粒物排放限值及厂界监控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限值;污泥臭气排放限值及厂界监控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限值。

  5、项目应选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

  6、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废油桶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7、《报告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二氧化硫≤3.456t/a、氮氧化物≤4.270t/a、颗粒物≤4.045t/a。

  8、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按《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9、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规划、安全、消防、卫生、水利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项目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能投入生产。

  请泉州市永春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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