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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铁艺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0〕表32号)
2020-09-02 15:14 阅读人数: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铁艺制品生产项目”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9月2日—2020年9月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23887908

  通讯地址: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邮编:362600

  泉永环评〔2020〕表32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铁艺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泉州市永春县黄氏亿鑫铁艺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格瑞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铁艺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你公司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认真做好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环境管理等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同意你公司的铁艺制品生产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项目位于永春县石鼓镇洑江村386号,系租赁泉州市五虎山冶金粉末有限公司闲置工业厂房作为经营场所,年加工铁艺护栏、栏杆等铁艺制品 5 万米。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厂区北侧林地灌溉施肥,不得外排;应建设一个容积不小于10m3储液池,用于雨天存储生活污水。

  2、项目喷粉粉尘应经“滤芯+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Q1)排放;固化废气应经集气罩集中收集后采用“UV光解+活性炭吸附”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Q2)排放;燃气废气经集中收集后通过高排气筒(Q2)排放;焊接烟尘应采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喷粉粉尘和焊接烟尘中颗粒物排放限值及厂界监控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固化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及厂界、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中相关限值;燃气废气排放限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标准限值。

  3、项目应选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4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废活性炭、废UV灯管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下脚料应集中收集后外售给相关单位回收处置,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的粉尘定期由外单位回收处置,喷粉净化装置收集的粉尘应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报告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二氧化硫≤0.00027t/a,氮氧化物≤0.00315t/a,颗粒物≤0.046t/a,非甲烷总烃≤0.0168t/a。你公司应按照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及承诺,在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以上排污权指标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6、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按《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7、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住建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项目应依法登记排污许可证后,方能投入生产。

  请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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