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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永春万象兴塑胶有限公司年产塑料运动器材用品400吨、塑料日用制品100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2〕书1号)
2022-03-16 14:48 阅读人数: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永春万象兴塑胶有限公司年产塑料运动器材用品400吨、塑料日用制品1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3月16日—2022年3月22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23887908

  通讯地址: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600

泉永环评〔2022〕书1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永春万象兴塑胶有限公司年产塑料运动器材用品400吨、塑料日用制品1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福建永春万象兴塑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众创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永春万象兴塑胶有限公司年产塑料运动器材用品400吨、塑料日用制品1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在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做好运营期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公司年产塑料运动器材用品400吨、塑料日用制品100吨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项目位于永春县探花山工业园区803号,系租赁福建省安时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闲置厂房进行生产,年产塑料运动器材用品400吨、塑料日用制品100吨。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冷却水、喷淋水应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严格按《报告书》提出的防渗措施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冷却槽区域、喷淋塔区域、化粪池、危废暂存间等区域应作为重点污染防治区开展重点防渗工作。

  3、项目注塑、吹塑、熔融挤出废气应经集气罩集中收集后采用“水喷淋+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破碎粉尘应经集气罩集中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收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车间应密闭作业,加大集气罩范围并加强生产管理及原料检查,减少有机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注塑、吹塑、熔融挤出废气及破碎粉尘中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限值及厂界、厂区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表9标准限值、《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标准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排放限值及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相关标准限值。

  4、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建设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塑料边角料、不合格产品经造粒后回用于生产;废过滤网、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喷淋塔清理沉渣、金属边角料等一般固废均应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给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6、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注塑、吹塑、挤出成型、造粒区外延100米和破碎区外延50米的场界外区域,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你公司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7、 根据VOCs排放1.2倍削减替代要求,从我县第一批有机废气削减的39.4086吨中调剂出0.28632吨/年为该项目VOCs削减替代来源,该项目有机废气排放总量控制在0.2386吨/年以内。

  8、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按《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9、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规划、安全、消防、水利、住建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按照相应规范制定危险废物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办理应急预案备案手续。

  三、报告书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项目应依法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后,方能投入生产。

  请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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