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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微纳米复合功能薄膜制造技术研发与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2〕表20号)
2022-06-02 15:15 阅读人数: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微纳米复合功能薄膜制造技术研发与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62日—20226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23887908 

  通讯地址: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600 

泉永环评〔2022〕表2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微纳米复合功能薄膜制造技术研发与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建省纳莱环生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喆枘鑫(厦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微纳米复合功能薄膜制造技术研发与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在你公司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认真做好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环境管理等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同意你公司微纳米复合功能薄膜制造技术研发与生产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项目位于永春县桃城镇榜德工业区G17厂房第五层A区,主要进行微纳米复合功能薄膜制造技术研发,主要研发产品有生物挂膜、多功能纤维膜和空气过滤膜;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设备清洗废水和玻璃器皿及供液桶初次清洗废水应集中收集作为危险废物处置,玻璃器皿及供液桶后续清洗废水应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项目溶液配置应在通风橱内作业,通风橱三面密闭,作业面应设置上下伸缩玻璃门,并设置废气收集系统,静电纺丝及烘干设备上方应设置集气罩并底部加装软帘进行废气收集,收集废气统一通过管道引至楼顶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4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有机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DMF、臭气浓度排放限值分别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1其他行业排放限值、《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5中聚氨酯干法工艺排放浓度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厂界、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2、表3标准限值及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 标准限值;DMF、臭气浓度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中表6标准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中表1标准限值。 

  3、项目应选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建设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废活性炭、固化废渣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废活性炭、固化废渣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原料空桶定期由供应商回收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边角料等一般固废应收集后外售给相关单位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报告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COD4.6×10-4t/aNH3-N5×10-5t/a。你公司应按承诺意见,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CODNH3-N的排污权指标。 

  根据VOCs排放1.2倍削减替代要求,从我县第一批有机废气削减量中调剂出0.6072/年为该项目VOCs削减替代来源,该项目新增VOCs排放总量控制在0.506/年以内。 

  6、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按《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7、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住建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应按照相应规范制定危险废物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办理应急预案备案手续;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项目应依法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后,方能投入生产。 

  请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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