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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果信息公示(2022年第二期)
2022-03-10 15:03 阅读人数:1

  检监测(国抽转移地方)  2021年1020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受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永春时代广场分公司售的预包装食品烘干海带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铅(以Pb计) ”含量检测结果为7.61mg/kg(标准指标为1.0 mg/kg上述批次的烘干海带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1年10月20日监督抽检中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永春时代广场分公司售的预包装食品烘干海带(抽样单编号:GC21350000002945390;检验报告:2021)GHY-D44007)。202111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现场店内已无上述批次的烘干海带;2.当事人当场提供涉案批次烘干海带的供应商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出厂检验合格的报告)。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马上展开召回工作,由于时间较久,消费者购买后都已食用,所以在召回时限内,该批烘干海带最终没有召回。同时,没有收到消费者购买食用后有不良反应的报告。 

  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莆田市涵江区奇来食品厂于2021年11月18日提出复检申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5日受理复检申请,我局于2021年12月31日收到并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批次烘干海带复检不合格的结果通知书和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121015923),该检验报告载明受检烘干海带的铅(以Pb计)的检测结果为6.30±0.60mg/kg(限量为≤1.0 m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烘干海带,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当即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烘干海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并记录的义务且采购时查验生产厂家的出厂合格报告,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烘干海带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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