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2日至9月12日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 公开时间 | 备注 |
1 | 药品 | 永市监罚字〔2019〕第063号 | 永春县一都中心卫生院龙卿村卫生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永春县一都中心卫生院龙卿村卫生所 | 冯火旺 |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使用的小包过期医用棉签; 3.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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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15天 |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6日 |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9月12日 | ||
2 | 食品 | 永市监罚字〔2019〕第064号 | 永春县建景东南大药房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案 | 永春县建景东南大药房 | 1350525MA348UAR6X | 陈燕秋 | 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葵花籽,2、处以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6日 |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9月12日 | |
3 | 药品 | 永市监罚字〔2019〕065号 | 永春县蓬壶百姓医药有限公司未安排药品从业人员进行年度健康检查、未按照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永春县蓬壶百姓医药有限公司 | 913505253376442826 | 施由平 | 未安排药品从业人员进行年度健康检查、未按照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根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9日 |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9月12日 | |
4 | 药品 | 永市监罚字〔2019〕066号 | 永春县康和医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 永春县康和医药有限公司 | 9135052531543636XE | 林建端 | 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警告,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并给予如下处罚:1、责令停业整顿;2、处以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11日 |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9月12日 | |
5 | 药品 | 永市监罚字〔2019〕067号 | 泉州市永春东南堂药业有限公司五里街华岩分公司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 泉州市永春东南堂药业有限公司五里街华岩分公司 | 91350525310737892A | 施由平 | 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警告,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并给予如下处罚:1、责令停业整顿; 2、处以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11日 |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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