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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处理情况
2021-11-20 17:26 阅读人数:1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经查,许良汉未经批准,擅自于2020年3月占用永春县玉斗镇白珩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猪舍。建筑现状:简易砖石棉瓦顶猪舍三座,简易铁皮管理房两座;占地类型:农用地(部分基本农田);用地面积:66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664平方米;所占用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罚款; 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责令当事人在拆除完成后七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664平方米;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96平方米)的行为处以30元/平方米,合计人民币2880元;对非法占用剩余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568平方米)的行为处以20元/平方米,合计人民币11360元;共计人民币14240元。 1.424 2021/11/17 2099/12/31 2022/11/17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1135052500385065XL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1135052500385065XL
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经查,许铮峰未经批准,擅自于2019年10月占用永春县玉斗镇白珩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猪舍。建筑现状:简易砖石棉瓦顶猪舍两座,简易铁皮管理房一座;占地类型:农用地(部分基本农田);用地面积:45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457平方米;所占用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罚款; 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责令当事人在拆除完成后七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457平方米;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367平方米)的行为处以30元/平方米,合计人民币11010元;对非法占用剩余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90平方米)的行为处以20元/平方米,合计人民币1800元;共计人民币12810元。 1.281 2021/11/17 2099/12/31 2022/11/17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1135052500385065XL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1135052500385065XL
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经查,邓清杰未经批准,擅自于2020年5月占用永春县湖洋镇石厝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猪舍。建筑现状:简易砖石棉瓦猪舍一座;占地类型:农用地;用地面积:108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08平方米;所占用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罚款; 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责令当事人在拆除完成后七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108平方米;3.对当事人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的行为处以20元/平方米,合计人民币2160元。 0.216 2021/11/17 2099/12/31 2022/11/17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1135052500385065XL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1135052500385065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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