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市管个销公字〔2022〕第1号
经查,永春县吴丽水日用品店等859户个体工商户(具体名单附后)不再从事经营活动,又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我局于2022年5月16日决定予以依职权简易注销。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三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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