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18-00167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18〕156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2-21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12-24 15:38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永春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

    永春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丰富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 作的实施意见》(闽建住〔2017〕10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建住〔2017〕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一、保障范围

      县城控制区(含桃城镇、五里街镇、石鼓镇、岵山镇、东平镇,东关镇,下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轮候期满2年(含)以上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可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轮候期限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最终审核通过时间开始计算。

      二、补贴计算方法

      (一)补贴标准: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2018年度,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9元。

      租赁补贴额度=补贴标准×补贴面积(标准补贴面积-保障家庭自有住房面积)×补贴系数。

      (二)标准补贴面积:1-2人家庭户保障面积为40平方米;2人以上家庭户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

      (三)补贴系数:

      1.属于城镇低保家庭的,补贴系数为0.7。

      2.属于低收入家庭的,补贴系数为0.5。

      3.属于中等偏下家庭的,补贴系数为0.3。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经“泉州市保障房管理系统”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轮候期已满2年(最终审核通过时间至申请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除外),尚未获得实物配租的轮候家庭,可携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原件),向乡镇政府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申请。

      (二)受理

      乡镇政府核对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申请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并扫描至“泉州市保障房管理系统”,同时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三)审核

      1.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保障标准、类型及轮候年限进行初审,同步提请房屋租赁登记部门核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相关情况,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家庭发送县民政部门复审;

      2.县民政部门将初审通过的申请家庭发送住建、国土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人社、住房公积金、公安(车辆、户政)等联审部门审核家庭收入及资产,并汇总联审部门反馈的意见,出具申请家庭的收入及资产证明,提交县住房保障部门复核。

      3.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及资产证明,对申请家庭进行复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订《永春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协议》。

      申请家庭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签订《永春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协议》,协议有效期1年(如房屋租赁期限剩余不足1年的,按实际剩余期限签订)。《永春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协议》期满前1个月,申请家庭如需继续货币化保障的,应再次提交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提请年度复审,复审通过后,重新签订《永春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协议》。

      四、补贴发放

      (一)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并自“泉州市保障房管理系统”受理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申请之月起开始计算。在4月、7月、10月的25日前发放上一季度的应发补贴,第四季度的应发补贴在12月25日前发放完毕。

      (二)县住房保障部门编制本县租赁补贴名册,报县财政部门拨款。县财政部门根据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的租赁补贴名册核拨资金,县住房保障部门再将租赁补贴资金拨付至各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发放至辖县保障家庭账户。

      (三)县城控制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五、动态监管

      (一)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房屋租赁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如实向乡镇申报,并提供佐证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新生儿登记户口后,租赁补贴家庭提出增加人口的,经乡镇政府、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可直接调整补贴方案,重新签订原合同剩余期限的《永春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二)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一经发现,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资金,并责令其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同时纳入不良信用档案,取消住房保障资格,五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三)选择公共租赁住房货币保障方式的家庭,住房保障部门推出实物分配时,如申请变更为实物保障,自交房当月起终止《永春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六、职责分工

      住建部门是实施租赁补贴工作的牵头部门,民政、国土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人社、住房公积金、公安(车辆、户政)等住房保障资格联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放、变动、退出、监督等有关工作。财政部门应根据住建部门审核结果,及时拨付租赁补贴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管职责。住建部门应按季度将租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告财政部门。

      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放、变动、退出、监督等具体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实施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建立健全以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的住房保障机制,是优化住房保障方式,进一步丰富住房保障体系,提高住房保障效率的重要举措。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对轮候期内尚未取得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先行发放租赁补贴,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和规模,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落实资金保障。县住建部门应合理估算年度租赁补贴资金需求、做好租赁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并及时报送财政部门。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住房保障资金可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规范、有序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对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

      八、其他

      (一)桃城镇、五里街镇、石鼓镇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也可转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补贴标准按本实施意见重新认定。

      (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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