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20-00006
    • 备注/文号:永政文〔2020〕5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2-08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五条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0-02-11 17: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减轻企业用工成本。疫情期间,对推迟湖北省等疫情重点地区员工返工10人以上且遵守规定复工后保持连续生产的工业企业,按其缴纳的县本级税收收入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二、减轻中小微企业租金负担。疫情期间,对于承租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所属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性的用房,给予减免租金。减免期限及标准:自2020年2月10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以承租期间每日平均租金为基准,“按照延迟一天,减免一天”的原则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各行政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国有企业、财政局)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工业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县财政给予贴息20%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责任单位:金融办、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扩建、转产和新建生产口罩和防护服。对2020年1月26日至3月5日,新购置或通过改造的口罩和防护服生产设备安装到位并生产的,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按新投入设备金额再给予30%的补助,单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2020年3月6日至3月15日,新购置或通过改造的口罩和防护服生产设备安装到位并生产的,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按新投入设备金额再给予20%的补助,单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75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五、鼓励扩大口罩、防护服和隔离衣生产规模。疫情期间,对企业口罩日产量达20万片、40万片、100万片,防护服日产量达500件、1000件、1500件,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生产隔离衣日产量达2000件、3000件、5000件,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以上措施适用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且配合我县疫情防控工作的中小微企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疫情解除之日。 

      以上措施由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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