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20-00008
    • 备注/文号:永政文〔2020〕9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2-19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0-02-22 17: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及我县有关部署精神,在落实上级相关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就进一步支持企业和项目有序有力有效复工复产,制定以下十一条措施: 

      一、引工奖励补贴。发动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行业协会充分挖掘本地劳动力资源,动员在永春未就业和原在县域外务工人员在我县规上工业企业务工。从2020年2月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对初次在我县规上工业企业稳定就业的熟练工、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新引进人员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个月以上),按照每推荐1名奖励500元的标准给予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行业协会引工奖励补贴,每个机构最高奖补不超过5万元。此项补贴不与企业招工补贴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二、新就业和留永就业永春籍人员一次性补贴。从2020年2月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在我县规上工业企业和县级以上重点项目新就业的永春籍未就业人员和留永就业的原在外务工人员(以社保关系转移认定)给予一次性补贴。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按新就业的永春籍未就业人员和留永就业的原在外务工人员分别给予500元、800元的补贴;稳定就业满3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新就业的永春籍未就业人员和留永就业的原在外务工人员分别给予员工300元、400元的补贴。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商务局、县项目推进办 

      三、高层次人才一次性补贴。对2020年3月31日前,到永春民营工业企业恢复工作的泉州市、永春县高层次人才或新来永春就业创业、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新认定的泉州市、永春县高层次人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在编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1-3层次每人补贴5000元,4-5层次每人补贴3000元,6-7层次每人补贴1000元。此项补贴可与其他补贴项目叠加。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委人才办 

      四、企业一次性交通补贴。对于省外员工较多的规上工业企业,鼓励企业直接与省外员工属地协调对接,在疫情响应期间,经向县人社局备案后,采取包车等“点对点”方式到非疫情重点地区集中接回员工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交通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实际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补贴。此项补贴不与市级一次性劳务补助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商务局 

      五、外来务工人员一次性交通补贴。户籍在泉州以外的外来务工工会会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在编人员),在规定时间(2020年1月15日至3月20日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从户籍所在地返回永春,按省外300元、省内200元给予个人交通补贴。实际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补贴。 

      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县财政局 

      六、非公企业职工医疗互助优惠。对我县规上工业企业和县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在职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由所在企业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首次参加的实行3个月免责期。参加互助活动的互助金每人每年48元,由县总工会补贴24元。 

      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县财政局、县工信商务局、县项目推进办 

      七、企业核酸检测费用补贴。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和县级以上重点项目组织对湖北(武汉)及其他疫情重点地区以外入永人员进行核酸检测,按检测费用的20%给予企业补贴。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商务局、县项目推进办 

      八、冷藏保鲜农业企业一次性补贴。对鸡蛋、食用菌以及蔬菜冷藏保鲜的农业企业,按存放体积一次性给予企业40元/立方米的补贴。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九、金融保障服务。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引导法人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降低资金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困难的企业,不得抽贷、压贷、断贷,给予一定还款宽限期并做好展期、续贷,提供“无间贷”、“无还本续贷”等贷款周转服务;对宽限期内无法偿还的贷款延长贷款期限且不计罚息复利。对具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逐户对接金融服务需求,提前研判风险并主动提供过渡周转授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贷款由“按月”调整为“按季”计息。 

      责任单位:金融办、人行永春县支行、银保监管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防疫物资保障。统筹调度保障工业企业和县级以上重点项目复工在岗人员的口罩需求。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 

      十一、企业用电用气补贴。从2020年2月起3个月内,对每月用电用气量超过2019年12月用电用气量70%的规上工业企业,按月增加量分别给予0.02元/千瓦时、0.05元/立方米的补贴。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供电公司 

      以上措施由县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