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20-00044
    • 备注/文号:永政文〔2020〕60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9-09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土地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0-09-11 17: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永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永春县土地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土地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土地征收管理,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土地征收,是指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二)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县土地征收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土地征收工作的审查报批、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项目指挥部等机构(以下简称为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发改、财政、公安、人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司法行政、住建、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包括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调查核实、文书送达、补偿安置、矛盾调处、档案管理等工作。

      县人民政府成立项目指挥部等机构,由项目指挥部等机构牵头具体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项目指挥部等机构整合撤并的,由相关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承接其相关权利义务,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协调、指导。

      (四)县人民政府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协调因补偿标准产生的争议。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期间,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

      (五)成片开发项目,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应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公司、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全程参与土地征收工作,确保土地征收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同时,设立监督组,对项目征迁、工作流程、补偿标准、安置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

      二、土地征收程序

      (一)申请用地单位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推荐的材料,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发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各类保护区主管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二)《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发布,并同步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公告期为五个工作日。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三)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后,土地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村(社区)、测绘单位等进行现状调查。测绘单位应出具《土地房屋现状调查测绘结果》(含CAD坐标范围),结合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出具对应的勘测界定报告书。

      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勘测定界,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调查结果需要经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测绘单位、自然资源所及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签字确认。

      所有权人以村(乡镇)集体(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使用权人一般以户为单位。

      调查结果应制作示意图,对土地和青苗、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等)现状拍照存档,示意图及影像资料原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复印件由村民委员会存档。

      (四)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后,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可参照我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开展。县人民政府对风险评估等级进行确认,明确风险防控与化解措施。

      县人民政府对评估报告认定为低风险的,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实施征收土地,但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对评估报告认定存在高风险或中风险的,土地征收实施单位不予实施征收或暂缓实施征收。

      (五)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编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县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意见进行修订。土地征收涉及征收农民住房等建筑、构筑物的,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应将编制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同步报送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征求意见。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期为三十个工作日,并同步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间、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在发布征地公告时,应当在村级公告栏予以张贴、拍照,并于公告期结束后,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回执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听证申请的,土地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听证有关规定执行;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

      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听证,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代表。

      对听证中提出的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局拟定相关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协调,并出具协调意见。协调意见应再次征求听证代表意见,三分之二以上的听证代表不同意协调意见的,县人民政府应继续予以协调,继续协调未果的应当修改协调意见或者重新召开听证会。

      (七)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向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补偿登记。

      如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提请县人民政府书面通知或者张贴公告告知。

      (八)土地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人员与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土地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等)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同时,由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县自然资源局制作的已签订协议情况汇总表(花名册)上签字。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总数在100户以下的,未签协议数不得超过10%;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总数在100户以上的,未签协议数不得超过的数量以100户的10%为基数,累加超出部分的5%。以上比例批次用地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计算,单独选址项目以整个项目为单位计算。

      (九)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完成以上征地前期工作后,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土地征收,县人民政府经审核后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征收申请范围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征收范围为准。

      (十)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在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土地征收公告》,并同步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实施征收补偿安置。

      (十一)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安置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腾退。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补偿安置

      (一)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在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计算。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保障到位。

      (二)土地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三)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可根据实际重新安排宅基地安置,在不能提供宅基地的情况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采用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等多元化的补偿安置方式。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排单元式住宅安置;对城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外的被征地农民,有条件的可以结合新农村改造建设集体住宅小区安置,属零星拆迁的,可根据实际重新安排宅基地安置。

      (四)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历史建筑的,按照《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进行认定和保护。

      (五)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在制定具体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鼓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原有的村集体资产进行产权调换,安排一定数量的物业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经营,壮大集体经济。

      具备条件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我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开展成员资格认定、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收益分配等工作,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公平分配。

      (六)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永春县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有关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政策文件给予办理养老保险。

      四、法律责任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克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对有上述行为的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土地征收实施单位或相关部门实施土地征收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测量公司、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测量、咨询、审计、评估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过程中,存在过失的,视情况要求其补救改正;存在严重工作过失、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等行为的,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且不再聘其提供中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故意阻挠、破坏征地工作或用地建设,扰乱社会秩序,威胁、围攻、殴打征地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申请听证的,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我省有关要求执行。

      (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成建制转变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即“村改居”),原有剩余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征收土地涉及农转用的,可以一并办理;单独农转用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国有农用地收回补偿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永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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