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21-00035
- 备注/文号:永政文〔2021〕32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6-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县直各部门: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全县建筑业发展壮大,更好发挥建筑业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等两份文件的决定》(泉政文〔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奖励5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200万元,晋升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奖励50万元,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晋升至综合甲级设计资质或行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奖励50万元。企业多项资质(含增项)晋升的不重复奖励,但可按就高原则对差额进行奖补。
二、鼓励企业注册迁入我县。我县辖区外建筑企业将工商注册迁入我县的,分别给予特级施工企业、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给予一级专业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给予综合甲级设计资质或行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奖励50万元。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财政局)
三、鼓励建筑企业增产创收。对建筑业年度总产值、纳税超过一定标准,开拓市外(境外)市场成绩突出,按企业对我县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给予适当奖励(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财政局)
四、促进本地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对核准为邀请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含EPC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含装配式建筑项目),鼓励建设业主邀请我县企业参与投标或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政府、国有投资项目的工程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政府采购、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费用在100万元以内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鼓励我县的勘察、设计、监理、政府采购、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资质企业积极参与,各建设单位不得设置各类条件排斥本县企业承接业务。
(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优化外来企业经营环境。对积极参与我县地方财政贡献的外来独立核算建筑企业,按其实际地方财政贡献额30%给予奖励。
工商、税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涉及税收的申报、登记、注册过程中,按规定予以办理简便手续;对于已竣工验收或停工超过一年的项目,涉及公司结算、清算和注销的手续,按“进出两便”原则按规定予以简便办理。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水利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六、实行小规模工程(小于400万元施工项目)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在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小规模工程,我县施工企业缴存年度投标保证金8万元,可以在我县同时参加多个行业、多个项目的施工投标,已缴交泉州市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不重复缴交,并等同适用县级施工投标。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水利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七、农民工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建筑施工企业近3年连续被评价为我县工资支付行为守信,且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其新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申请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近3年内有1次被评价为工资支付行为严重失信或一般失信的建筑施工企业,提高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和最高额度。
工程建设项目已完工或停工5年以上,且非施工单位主观因素导致未能按规定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停工期间或完工后未发生劳资纠纷的,可凭相关停工、完工资料向人社、行业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全额退还其缴存的工资保证金。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水利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八、支持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的发展。各部门要支持施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申请、审核、报送和培训等,提升我县人才储备总量和质量。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九、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水平、推进行业发展,协助政府部门开展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建筑市场管理、技术管理人员培训教育等工作。行业协会可联系上级协会,在我县建筑企业相对集中举办技术人员和“八大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等部门)
十、实行工程优质优价制度。促进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注重科技进步和环保节能,加大技术创新、争创精品工程。鼓励建筑企业争创优质工程,进一步提升全县建设工程整体质量水平。
已创建国家、省级、市级优质工程按《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泉州市创建市优质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予以奖励:优质工程增加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国家级5%、省级3%、市级1%。
我县企业在县内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的,给予奖励50万元。
我县企业承建的县外工程项目获得“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的,给予奖励25万元。
我县企业在县内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闽江杯”的,给予奖励5万元。
政府投资项目已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的,不重复奖励。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等部门)
十一、严格接照规定时限拨付工程款项。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按工程进度和结算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遏制变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责任单位:各建设单位、各部门)
十二、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的竣工验收。
(责任单位:各建设单位、各部门)
十三、有关事项
(一)除本意见以外,其余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等两份文件的决定》(泉政文〔2020〕6号)执行。
本意见涉及的奖励扶持政策,企业奖励总额以企业年度县级财政贡献为限,与省、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申请享受,也可以自愿选择一项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二)本意见所涉及的奖励措施,原则上按年度奖励,企业资质晋升、注册迁入和地方财政贡献享受奖励的,若5年内(含)工商注册外迁,将收回全部奖励金、地方财政贡献奖励金及相应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
申报资金奖励的,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由属地乡镇政府受理及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及时将申报材料分送至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县住建局、财政局向县政府提交资金兑现请示报告;县领导审批后,县财政局会同住建局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奖励资金拨付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以上各项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支付。
(三)受奖励企业当年度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取消当年度奖励资格,并收回已奖励金额。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财政局)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
附件:永春县建筑业企业奖励措施汇总表
附件
永春县建筑业企业奖励措施汇总
奖励事项 |
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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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 |
企业资质首次晋升到右列等级或迁入企业具备右列资质等级的 |
晋升至特级施工资质的 |
500万元 |
晋升到部批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
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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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升到部批或省批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二级总承包资质的 |
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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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升至综合甲级设计资质或行业甲级设计资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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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
我县企业在本县内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的 |
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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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企业承建的县外工程项目获得“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的 |
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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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企业在县内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闽江杯”的 |
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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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
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 |
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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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主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标准代号:GB、GB/T,不包含产品国家标准)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标准代号:JGJ、CJJ、CJJ/T或JG、JG/T,不包含产品行业标准)或建筑企业申报的科研项目被列入住建部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评审 |
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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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代号:DBJ、DBJ/T、DBJT)或参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标准代号:GB、GB/T不包含产品国家标准)或参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标准代号:JGJ、CJJ、CJJ/T或JG、JG/T,不包含产品行业标准)或第一主编住建系统国家级工法 |
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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笫一主编住建系统省级工法,或参编省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或获得省级及以上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包括“建筑信息模型(BIM)试点示范项目”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并通过验收的,或企业科研项目被列入省级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评审 |
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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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 |
企业兼并重组参照《关于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十条措施》(泉委发〔2016〕4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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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
1.企业完成全市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增速等指标前10名的,上交税收前10名的 |
分别奖励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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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向型企业按其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外承建的工程项目回乡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奖励 |
按其实际地方财政贡献额的70%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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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迁入我县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奖励类),按其入驻时间和在我县的地方财政贡献分别给予创办奖励和扶持奖励 |
入驻当年起连续3个年度内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创办奖励;入驻后第4个年度起至第6年度,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额的30%给予扶持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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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积极参与我县地方财政贡献的外来独立核算企业,给予参与贡献奖 |
按其实际地方财政贡献额30%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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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县民营投资将施工任务依法发包给我县施工企业或者以我县施工企业为牵头人的联合体,对项目建设业主给予奖励 |
按该项目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
2.同一家企业的资质晋升奖励和科技进步奖励按就高原则奖励,可补差价,但不叠加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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