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21-00057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21〕41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13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8-19 11:4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永春县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福建省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20〕6号)、《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89号),探索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经县政府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推进地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有关要求,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结合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在全县各乡镇(县工业园区参照执行,下同)开展消防委托执法。着力解决乡镇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一致、执法缺位、管理“最后一公里”力度薄弱等问题,探索建立起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我县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细化明确委托消防执法事项,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委托乡镇(以下简称受委托乡镇)以县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二)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乡镇结合本行政区域综合执法改革和火灾防控工作实际,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归口管理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可结合乡镇消防工作站建设和网格化管理工作,选配不少于2名具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并根据实际需求选配若干执法辅助人员,进一步夯实乡镇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基础。受委托乡镇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已具备执法资格的,经县消防救援大队培训考核后即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尚未取得执法资格的,应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参加综合执法资格考试后,履行相应执法职权。 

      (三)委托执法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规定,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可以履行以下执法权限: 

      1.监督检查权:对本行政区域内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2.部分行政处罚权: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提请以县消防救援大队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委托权限范围详见附件1)。 

      (四)委托执法方式。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当与受委托乡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永春县人民政府备案。 

      (五)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乡镇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如实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示范文本见附件3),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委托乡镇应当指派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办理,并以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罚款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受委托乡镇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案件办理完毕后须在30日内归档备查。 

      1.简易程序。依法对个人处200元以下(含)罚款或者警告,或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含)的消防行政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办案人员应当场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2.一般程序。依法对个人处200元以上,或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罚款,或应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处罚。办案人员在检查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时,应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报乡镇业务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依法受理立案;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开展调查询问,参照《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经受委托乡镇业务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消防救援大队法制审核,并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审批决定。其中,对较大数额以上(个人2000元或单位1万元以上)罚款以及应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在进行处罚告知前,应当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乡镇业务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进行集体议案。 

      (六)委托执法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乡镇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县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乡镇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如果受委托乡镇自行转委托,则该转委托无效。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县政府成立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司法局、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业务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统一协调解决工作出现的各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各项具体工作。8月底前,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与各乡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二)培训指导阶段。县消防救援大队指导受委托乡镇按要求选配执法人员,进一步健全岗前培训机制,采取跟班作业、集中学习考核等方式强化消防业务培训。各乡镇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积极组织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执法资格证考试,保障执法工作合法性。 

      (三)全面实施阶段。按照“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在受委托乡镇人员已具备执法资格、接受消防执法培训的基础上,逐个推进实施消防委托执法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是落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范和加强城乡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受委托乡镇要根据现行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结合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改革,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推动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要将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专兼职消防执法人员的经费保障,确保权责落实到位。 

      (二)加强培训指导。受委托乡镇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要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县消防救援大队每年应组织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开展不少于3天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季度深入乡镇实地指导不得少于1次,定期派驻外聘文员加强消防业务指导,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排查力度。受委托乡镇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乡镇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立即督促整改,对委托权限内的行为依法查处;对超出法定职权以及被委托权限的行为,及时移交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 

      (四)加强执法监督。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研究制定出台乡镇消防行政执法监督和考评机制,进一步规范乡镇消防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受委托乡镇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执法责任倒查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内部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相关视频资料应存档备查。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受委托乡镇的人员执法资格、执法合法性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管。 

      (五)开展联合执法。县消防救援大队要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打通基层消防执法“最后一公里”,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稳定。 

      附件:1.乡镇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2.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范本) 

            3.乡镇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范本) 

            4.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程序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