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200-2018-00077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18〕73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6-05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6-08 09:19

    永政办〔2018〕73号

     

    东平镇、东关镇、环保局、林业局、农业局、住建局、水利局、自来水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现将《永春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永春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原环保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环监〔2018〕25号)和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福建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闽环保总队〔2018〕20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18〕6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县级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确保我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规范、隐患消除、水质安全。

        二、进度要求

        20185月底前,永春县政府制定并上报永春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10月底前永春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完成三分之一以上,20193月底前完成过半,20199月底前全部完成整治。

        三、工作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从饮用水源保护区规范划定、立标定界一级环境违法问题查处等三个方面入手,一源一策开展水源地污染整治。按照全面摸底排查、实施清理整治、逐一核查销号三步走的工作方式,通过精准发现、切实整治问题,切实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环境违法问题全面按期整改到位,保障饮用水安全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限期划定或调整,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完善保护区边界标志。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重点检查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到位。

        (三)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发现的其他环境违法问题,如种植桉树林、茶园、苗圃等问题全部限期清理整治到位。

        四、工作分工

        (一)永春县政府根据国家、省和市里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问题具体整治方案,统筹安排和指导辖区内各乡镇开展此次专项行动,认真推动专项行动工作落实,及时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二)各相关部门、乡镇在辖区内全面、深入、细致地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排查和问题整治。按照本实施方案,紧密结合实际,建立问题清单,并逐一逐项研究问题整改措施,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精准施策,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

        (三)县环保局、水利局等县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督查,督促、指导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排查和问题整改,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对各地排查整治工作遇到的共性问题,抓紧研究对策措施,重大事项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做好相关工作信息的报送。

        (四)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排查整治工作进度滞后的地区实施重点督查。对工作推动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视情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督办问责等措施推进问题整改。

        五、工作安排

        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全面摸底排查、实施清理整治、逐一核查销号三步走的工作方式,通过精准发现问题、切实整治问题,对所有问题逐一核查销号,切实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环境违法问题全部按期清零。

        (一)全面摸底排查。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清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问题,摸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工业点源、农业、生活面源和流动源的分布、水质状况、污染情况,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治措施。各相关部门、乡镇及时将排查情况及问题清单报送县环保局汇总,经县政府审核后报送市环保局,并向社会公开。

        (二)实施清理整治。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县人民政府要对排查发现问题的饮用水水源地逐一制定详细可行的整改方案,形成时间表”“路线图,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按照整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采取有力举措,确保违法查处到位、违章整治到位、违建拆除到位,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三)逐一核查销号。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挂号销号”制度,对查出的问题实行“核查挂号”,跟踪检查整改进展,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并向县人民政府备案。自2018年5月起,各相关部门、乡镇每月10日前向县环保局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样式见附件2),经县政府审核后报送市环保局,并向社会公开;2018年11月10日前和2019年9月10日前,分别将专项行动总结报送县环保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乡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是落实地方政府保护环境主体责任的法律要求,是消除群众饮水安全隐患、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现实需要。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水源地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县级政府领导包保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工作,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并结合当地实际,聚焦问题,突出重点,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排查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整治标准。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一源一策、积极稳妥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要求,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予以设立或纠正;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等要求予以清理和整治。

        (三)做好技术支撑。县环保局要将由市环保局转交来的省环保厅通报的饮用水水源地卫星遥感监测信息转交各相关乡镇。并完善水源地基础信息档案,按要求完成本区域新设立或新调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制作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四)强化风险防控。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水源地基础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加大水源地周边污染源的排查力度,全面掌握风险源的主要排放特征,建立、完善、定期更新水源地风险源名录,完善各类应急防控体系,布设必要的各级防控工程和措施,及时修编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进一步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切实维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

        (五)落实信息公开。这次专项行动要全过程、全方位的彻底信息公开,全面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一报(党报)一网(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每月月底前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以及微博、微信等方式,集中宣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邀请媒体和群众参加执法检查,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积极营造共抓大保护的良好氛围。

        (六)健全长效机制。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建立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推动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责任清晰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要按照落实河长制的要求,环保局、林业局、农业局、住建局、水利局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力度,一级保护区每月巡查3次以上,二级保护区每月巡查2次以上,准保护区每月巡查1次以上,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保障清理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附件:1.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情况统计表

              2.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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