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3000-2019-00052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19〕55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7-31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2019年煤炭去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8-02 10:12

    永政办〔2019〕55号

    各产煤乡镇,县直及省市驻永有关单位,有关煤矿企业: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永春县2019年煤炭去产能工作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31

    永春县2019年煤炭去产能工作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煤监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1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和省工信厅等6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去产能工作的通知》(闽工信能源〔201837号)、省工信厅等6个部门《关于印发2019年煤炭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1870号)、市煤产能办《关于印发泉州市2019年煤炭去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泉煤产能办〔20195)、县政府《关于煤矿关闭退出专题会议纪要》(〔2019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编制了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煤炭去产能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提升单井生产规模。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深刻吸取永定区鲤坑煤矿“12.28”窒息较大事故教训,大力破除无效低效供给,严格安全、环保、能耗、水耗等方面执法,坚决退出违法违规和达不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煤矿,推动落后产能加快退出,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二)去产能范围。下列类型煤矿纳入2019年去产能范围:一是产能9万吨/年煤矿一律于2019年关闭退出;二是《行动方案》要求资源储量核查、矿井测量、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和安全体检等方面列入关闭退出的煤矿;三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明确规定应依法实施关闭或淘汰退出的13类小煤矿。 

      (三)关闭对象。一是永春县荷殊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荷殊煤矿,立项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二是永春县新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曲斗煤矿、永春县新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新一煤矿、永春县新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永春县新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含春煤矿、永春县新二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新二煤矿、永春县青竹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青竹安煤矿等6处煤矿、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三是县政府决定关闭退出其它煤矿。 

      二、组织保障 

      为确保县区域内煤矿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有序开展,决定成立永春县2019年煤炭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区域内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庄永智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郭浪滔    县政府副县长 

              王洪杰    县政府副县长  县公安局局长 

              李江源    政协副主席  自然资源局局长 

        员:陈良明    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 

              余如一    县政府办主任科员、煤炭协调办主任 

              廖志伟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局长 

              郑志刚    县发改局局长 

              张国强    县人社局局长 

              黄聪胜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施文炳    县财政局局长 

              郑孝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林庆梅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主任科员 

              赖新裕    国网永春县供电有限公司总经理 

              颜群瑛    下洋镇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 

              尤成忠    坑仔口镇人民政府镇长 

              章良柱    横口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煤管局,办公室主任由薛鹏同志兼任,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同时,领导小组设工作组,由县煤炭协调办、煤管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供电公司和产煤乡镇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具体负责去产能煤矿有关工作。 

      三、关闭退出标准 

      公告退出产能煤矿名单、停止供应民爆物品、拆除生产设施。退出产能具体标准如下: 

      (一)公告退出煤矿名单。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告计划退出煤矿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停止供应电源和民爆物品。县供电企业负责停止供电,并出具停止供电的文件。县公安机关停止供应民爆物品,收缴剩余民爆物品,并出具不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证明文件。 

      (三)拆除设备设施和封闭井口。实施井口封闭、生产设备设施拆除的前、中、后影像资料,封闭填实井口原则上应在井(硐)口内择20区段,实施爆破放顶;不具备实施爆破放顶条件的,对井口内20采用煤矸石填实。井口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密闭,厚度2,下端留设排水口。同时,在井口正面等位置设置醒目的煤矿关闭标识牌,并载明煤矿名称、井口标高与功能、关闭时间、关闭实施主体等。 

      (四)依法注销或吊销退出煤矿的相关证照。县自然资源部门配合颁发管理机关对关闭退出煤矿的采矿许可证进行注销或吊销;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配合颁发管理机关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注销或吊销;县市场监管部门配合颁发管理机关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五)安置从业人员。妥善安置关闭退出产能煤矿职工,职工取得相应补偿资金,奖补资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遣散有关人员。 

      (六)建立关闭档案。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关闭档案资料,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填绘、反映闭坑前实际情况的有关图纸等有关资料,记录煤矿关闭前、中、后对比的影像图片等资料整理存档。 

      (七)其它规定要求。退出产能煤矿企业须向自然资源部门报备闭坑地质报告等。 

      四、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认定20197底前)。县级煤炭去产能牵头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对照去产能范围,对辖区内所有煤矿进行逐矿排查、认定,确定2019年关闭退出煤矿名单。同时,县涉煤部门和产乡镇政府开展动员部署活动,广泛宣传政策要求,督促煤矿企业做好去产能的前期准备工作,务求做到和谐退出。 

      (二)政府网站公示20197底前)。2019年关闭退出煤矿名单经县政府同意下达后,县级煤炭去产能牵头部门负责将关闭退出煤矿名单在县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组织实施关闭20198底前)。县级煤炭去产能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有关企业,严格按照关闭退出相关程序和关闭到位标准组织实施关闭退出,及时做好编制职工安置方案、封闭填实井口、拆除地面生产系统设施、停电停火工、收集影像资料、设置标识牌、注销有关证照、备案闭坑地质报告、建立完善关闭档案等工作。 

      (四)三级检查验收201911底前。县煤炭去产能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9月底前完成县级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市煤炭去产能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10月底前完成市级现场检查验收工作省工信厅牵头组织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11月底前完成省级现场检查验收。 

      (五)完成任务公告201912底前省化解产能办在省政府网站上公告2019年关闭退出煤矿完成任务名单。同时,关闭退出任务完成后,煤炭去产能牵头部门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社、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我省关闭煤矿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总结去产能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职责。建立由县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单位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不折不扣完成目标任务。产煤乡镇政府负责对去产能煤矿组织实施关闭退出,做细做深业主工作,引导和谐关闭退出;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部门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去产能煤矿工作,促进落实去产能煤矿退出到位;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接上级奖补资金,制定配套的财政支持政策,统筹安排资金,落实奖补资金发放;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注销或吊销,对去产能煤矿出现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去产能煤矿安全监察,监督法人主体责任,落实去产能煤矿的违法生产责任;县公安部门负责去产能煤矿停止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的监管,落实民爆物品使用的法人责任负责爆破许可证注销;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去产能煤矿企业社会统一代码证的注销,落实去产能煤矿的法人违规责任;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去产能煤矿的生态治理、环境保护措施等工作,落实具体工作的验收;县人社部门负责去产能煤矿职工安置政策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县供电部门负责去产能煤矿停止供电、用电管理,拆除供电线路,落实合法矿井禁止向其它非法井硐供电;县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去产能煤矿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追究去产能煤矿责任人的违规违法责任。 

      (二)落实措施,安全退出。列入2019年关闭退出煤矿后,要立即停产停工,倒排关闭进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人员安置方案,设备回收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明确专人盯守,明确每个井口的封闭时间等)。产煤乡镇政府要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去产能责任人员,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退出期间安全。产煤乡镇政府要加大巡查工作力度强化对所辖区域范围内非法违法矿井的打击、取缔、关闭工作,防止去产能煤矿死灰复燃。 

      (三)强化督查,责任追究。县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要适时组织人员开展督查检查,对应退未退的煤矿,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或去产能煤矿出现死灰复燃现象,要进行全县通报,涉及到违法行为者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稳妥安置,化解风险。人社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完善职工安置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摸清涉及企业职工安置底数,做实做细职工实名制动态管理,指导企业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做好职工分流安置,预防和妥善化解职工安置中的矛盾和风险。 

        (五)多措并举,综合治理。各相关单位要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高度,与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相结合、与依法行政和深化改革相结合、与节能降耗和污染防治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执行工艺、技术、装备、规模、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等标准,认真落实有关价格政策,形成淘汰落后产能的法治环境和市场倒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要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对是否存在黑恶势力阻扰或干扰落后产能煤矿关闭退出、擅自开启已封闭填实井口违法组织生产行为、可能导致安全生产风险等情况进行起底排查,发现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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