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000-2018-00033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18〕32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3-12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规则》的通知
    时间:2018-03-15 14:32

    永政办〔2018〕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春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规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

    永春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规则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12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规则〉的通知》(泉政办〔2018〕15号)、《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永政办〔2017〕1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对各乡镇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对县直部门为项目业主的,该部门是项目治欠保支的责任单位,纳入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考核。

        三、考核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部门联席会议)负责实施,具体由县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其他履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监管和拨付职能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四、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五、2017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以后年度的考核方案和细则由县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县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

        六、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4月上旬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乡镇自查。各乡镇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2月上旬前报送县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各乡镇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3月中旬前,由县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县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乡镇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县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县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乡镇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县部门联席会议审议。

        七、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县前七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发生3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10人以上越级上访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2.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县最后一名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八、考核结果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部门联席会议向各乡镇政府通报,并抄送县委组织部,作为对各乡镇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九、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县部门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县部门联席会议对该乡镇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乡镇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县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考核结果纳入当年度乡镇绩效评估。

        十、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本规则由县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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