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800-2017-00097
    • 备注/文号:永政文〔2017〕63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4-27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组织管理的意见
    时间:2017-04-28 15:54

    永政文〔2017〕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组织的从业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保障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福建省市场中介服务组织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以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组织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要求,现就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组织(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组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规范范围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指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依法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培训等。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组织,是指经依法登记设立,为委托人就涉及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服务的组织。

        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

        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打破行业、区域、部门垄断。大力发展市场中介服务,各部门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组织数量,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组织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开展连锁化和网络化经营,引导和扶持中介服务组织扩大规模、提高水平,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水平高的中介服务组织。

        责任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制度

        进一步梳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凡无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由行政机关负责办理的事项,不得交由中介服务组织办理。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形成清单目录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进行动态调整;除目录中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组织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责任部门:县审改办、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执业行为

      (一)依法从业。中介服务组织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中介服务组织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组织为其提供服务。

      (二)亮证亮照。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事项,公开承诺服务质量、服务时限、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公示执业基本信息等。应当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服务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所需材料,实行合同管理,并做好执业记录。

      (三)承诺时限。推行中介服务组织服务时限承诺制度。根据服务事项的难易程度,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分别作出服务时限承诺,并在承诺时限内出具服务结果。

      中介服务组织承诺时限不含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进行公示、听证、整改等时间,行业规范对办理时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于委托方未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材料、依据等,造成时限延长的除外;有特殊要求的中介服务项目,由委托人与中介服务组织双方自行约定。承诺时限和特殊要求应当在服务合同中载明。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中介服务组织加强监管,督促执行服务承诺时限制度,并向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报备。

      责任部门: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组织监管

      按照“市场导向、政府监管、行业主管、规范运作”的原则,加强对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大力引导和推进中介服务组织开展优质高效服务,进一步改善我县投资和发展环境。

      (一)构建中介服务组织信用平台。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组织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中介服务组织信用信息平台与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政务服务平台深度融合,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对中介服务组织实行量化评级,进行信用评级。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建立中介服务组织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共享、查询和等级考评制度,建立中介服务组织数据库(包括名称、分类、经营范围、成立时间、法人等关键信息)。在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和信息化系统上及时公布中介服务组织的最新信用信息,完整准确记录信用“痕迹”,实现中介信用信息的集中发布和全面共享。

      县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应当完善市场中介服务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并与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中介服务组织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保证信用记录及奖惩信息等全社会共享。

      责任部门: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公示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中介服务组织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资质等级、服务质量和委托人满意度评价、行政处罚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信息采集制度,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及其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开,为社会公众、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查询服务。

      责任部门: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县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诚信状况与银行授信额度、政府招投标等挂钩,优先推荐信用记录优良的中介服务组织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对信用评价差的中介服务组织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对严重违法失信的中介服务组织,除依法进行处罚外,由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依法限制其从事经营活动。

      责任部门: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推进中介服务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加快整合部门、金融和行业中介服务业管理数据,为诚信评价提供技术支撑,加快建立以诚信数据收集范围、诚信评定程序、诚信等级标准、诚信公示方式等为主要内容的诚信评价制度,为诚信管理提供基本依据。建立诚信奖惩制度,使中介服务组织诚信状况与银行授信额度、执业风险基金额度、行业评优表彰、政府招投标等相应挂钩。开展“诚信中介”活动,以此推动全市中介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对弄虚作假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查处;对有不良行为的,利用网络等手段予以公示。

      责任部门: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发改局、人民银行永春支行、市场监管局、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实行中介服务组织信息公开。依托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等系统,完善中介服务组织信息档案,对中介服务组织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资质资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服务范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诺时限和服务流程、执业记录、投诉处理以及执业行为受到的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查询。

      责任部门: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六)强化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则和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强化中介服务组织的法律责任,依法加强本行业中介服务组织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执业人员由相关主管部门取消其资质。指导中介服务组织建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制订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中介服务组织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建立中介服务组织业务能力评价体系,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设立网上举报、投诉热线,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责任部门: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发改局、民政局、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建立中介监管挂钩机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与中介服务组织信用等级评估挂钩机制,诚实守信的中介服务组织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优先进入部门中介供应商库;信用状况较差的中介服务组织要列入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并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申请、评优评奖、信贷、政府资金扶持、政府投资项目中介代理等。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财政局、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八)查处中介服务组织违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中介服务组织存在的政商勾结、价格欺诈、提供虚假报告、偷逃税款、违规收费、不讲诚信、恶意坑害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中介服务组织商业贿赂案件,维护市场秩序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县监察局、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六、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一)明确定价范围。对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情况,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除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外,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物价局)、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加强收费监管。中介服务组织提供服务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委托合同(协议)应当包括:委托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和争议的解决等条款。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组织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严禁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服务组织承担并收费。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价格举报和反馈机制,加强对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督促中介服务组织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时限、服务承诺以及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中介服务组织违法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物价局)、财政局、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

        (一)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凡从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组织,应事先通过网络挂牌进驻行政服务中心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后,再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统一设立中介服务大厅后,中介服务组织应按规范实体进驻窗口。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制定并实施中介服务组织的评估、分类规定和管理制度,对中介服务组织运行实施监督。

      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推动“互联网+中介服务”。推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依托互联网打造中介服务组织网上服务管理系统,提供信息查询和网上申请等服务。建立中介服务组织信息库,在中介服务组织摸底核查的基础上,按照“预选入库、专业分类、竞争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组建中介服务组织数据库,对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服务组织,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提供相关服务,促进中介服务组织规范执业行为。

      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实行中介服务进驻中心管理。

        1.根据中介服务组织市场开放的程度、数量、性质等情况,中介服务组织属于垄断行业或与政府、企业投资项目关联度较大的应当进驻(网络挂牌、实体)行政服务中心,引导资质高、服务优、技术强、信誉好的中介服务组织进驻行政服务中心中介服务网上超市,按照“公平公开、优胜劣汰”的原则,建立中介服务组织竞争入驻及移除管理机制。

        2.对入驻中介服务组织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等进行监督,定期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为业主提供选择信息。

        3.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的,有不良记录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服务组织,予以移除。

        4.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委托招标中介服务组织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原则上在入驻的中介服务组织中进行选择。

      5.中介服务组织在办理“永春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登记时,须提供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表、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联系电话、联络人身份证及联系电话,以及企业简介,并对以上材料真实性负责。

      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场监管局、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八、强化部门协同管理

      (一)加强领导。要加强对中介服务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主导、中介服务组织主管部门组成的中介服务组织管理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组织管理日常事务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二)明确职责。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中介服务组织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县审改办负责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县效能办负责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效能监督检查工作,并纳入绩效考评内容;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中介服务组织平台建设、管理和数据维护,以及网络挂牌进驻和实体进驻中介服务组织的日常管理、综合考核等;县监察局负责对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介服务组织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发改局负责进一步规范工程咨询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工程咨询(含节能评估)业务活动行为。

    2.发改局(物价局)负责监督和规范中介服务组织的收费行为。

      3.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工商登记,对中介服务组织登记事项和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4.民政局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5.经信局负责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

      6.财政局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

      7.国土局负责测绘、土地评估、地质灾害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

      8.环保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

      9.住建局负责工程地质勘察、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房屋测绘、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审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  

      10.交运局负责道路运输培训、水路运输培训、参与我县交通公路设计等中介服务机构和组织的监督管理。

      11.安监局负责安全评价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

      12.卫计局负责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水质检测等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

      13.林业局负责征用林地可行性研究等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

        14.水利局负责水利行业的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

        15.农业局负责水域使用论证文件编制等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

      16.气象局负责防雷设计技术评价、防雷检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

      上述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根据各部门职责变动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和配合,依法做好中介服务组织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实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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