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800-2020-00012
- 备注/文号:永政文〔2020〕12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17
永政文〔2020〕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为方便群众办理野外用火许可手续,经研究,决定将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审批事项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泉州县、市(区)
福建省设区市
各省区市
国家部委
友情链接
微信扫一扫关注
扫一扫下载APP
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