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800-2021-00004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21〕4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1-29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来源: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1-02-01 10:58

    永政办〔202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执法机关 

      为推进我县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有关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1962号)工作要求,现于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fjyc.gov.cn/)设立全县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专栏,请各执法机关结合执法内容,于202125日前将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录入公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开原则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向社会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公示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咨询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承办机构、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委托的权限。 

      2、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行政执法证件编号等信息。 

      3、执法依据、权限、依据:权责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事项清单、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4、执法程序: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内容,包括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 

      5、执法结果: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型、执法内容、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征收和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全文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监督方式: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 

      7、救济途径。   

      8、年报公开:应当于每年131日前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有关情况数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司法行政部门。 

      三、其他事项 

      1、请各执法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把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作为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及时汇总梳理执法信息,经本机关法制机构(法制审核人员)审核把关后,予以公示。 

      2、要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动态管理机制,做好行政执法公示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撤销和更新工作,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事项,接受监督。 

      3、此项工作列入2021年绩效考核和法治建设考核范畴,并将根据各执法机关执法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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