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100-2018-00106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18〕96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7-25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地质灾害点风险点危险源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时间:2018-07-27 11:37

    永政办〔2018〕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地质灾害点风险点危险源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推进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通知》(泉地灾应急办〔2018〕1号)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任务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在2014年地质灾害详细调查以及2015年以来地灾隐患排查基础上,严格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泉政文〔2012〕9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3〕125号)的职责分工,对全县各区域各类地质灾害隐患开展再排查。

        排查范围:全县境内所有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乡镇、村(居)、医院、学校、集市、车站、工矿企业、旅游景区、水利枢纽工程、公路输电线路沿线两侧山坡(尤其是边坡上夹有松散石块的高陡裸露区段)、工程建设项目活动区、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建筑垃圾排堆场、渣土石受纳场和尾矿库等区域。以上区域包括已建、新建、在建、扩建和村民不科学开挖边坡行为等情形。

        排查重点: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重点做好“四个必查”,1、凡是坡度比较陡、山体不稳定、容易发生滑坡的危险区域必查;2、凡是屋后护坡高度超过3米的必查;3、凡是村后山坡上有大面积竹子、芦苇的必查;4、凡是位于山边水边,低洼地带的危旧房屋以及土木结构房屋必查。

        二、工作安排

        排查工作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排查阶段(自发文之日起至8月1日):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应立即对本辖区、本行业内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开展排查,于8月1日下午下班前,将排查结果(附表)汇总到县国土资源局。

        第二阶段,核实阶段(8月2日至8月17日):由县国土资源局联系技术支撑单位,对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上报的排查结果进行现场核实建档,确定属于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技术单位应同时做好应急技术指导和防范意见措施的交接。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应按防灾指导意见,结合现场实际,全面做好应急防范工作。

        第三阶段,成果提交阶段(8月17日至8月24日):技术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对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逐一编制好“一报告两方案”等有关材料;县国土资源局应做好跟踪督促和业务指导,并及时排查情况汇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阶段,措施落实阶段(8月24日至8月31日):针对新增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相关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应按照“一报告两方案”的具体要求,落实防灾“两卡”和群测群防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三、工作要求

        1.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负责本行业、本区域的隐患排查和防治措施落实,确保工作全面彻底,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2.各乡镇排查要以村(居)为单元,逐村、逐片、逐户的实地排查,详细填写表格,做好汇总造册和审核,及时上报。行业主管单位的排查工作在根据本行业标准基础上,参照地质灾害详细调查的技术标准进行,排查成果自行保管、并负责组织技术核查和防治措施落实。

        3.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对排查核实出来的地灾隐患点,要及时、逐一的完善各地灾隐患点的信息资料,按照要求全面落实好防范整治措施和防范责任人,严防地质灾害发生。

        4.如果未发现新的灾险情点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应在附表填写“经排查,未发现新的灾险情点”,并由所在乡镇、县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及时报送县国土资源局(传真号码0595-23862728)。

        附表: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排查情况汇总表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

       附表: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排查情况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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