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100-2020-00016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20〕13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4-28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0-04-30 16:26

    永政办〔2020〕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永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8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2010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县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细化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大意义 

      《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 号)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具体体现,不仅有利于提升各级各部门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且对于解决新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指导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二、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要定期组织召开办公会议或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确保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和消防装备等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统筹解决制约消防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三、强化领导干部消防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定期研究消防工作并解决问题,督促班子其他成员落实职责,强化检查、指导和工作推动。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协调开展相关工作,组织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进一步细化部门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县发改局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与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三)县科技局应当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四)县工信商务局负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将消防安全管理作为商务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五)县委统战部负责指导、督促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六)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生产犯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派出所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七)县民政局负责加强审批管理,指导、督促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的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救助管理、社会福利等行业机构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要求。 

      (八)县司法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责任清单和普法计划。 

      (九)县财政局应当将消防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负责指导、督促所属国有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内容。 

      (十)县人社局负责指导、督促审批或管理的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落实消防安全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十一)县住建局负责对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负责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十三)县交运局负责负责指导、督促客运车站及交通工具(船舶为内河运输船舶)等行业领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内河运输船舶(含浮动设施)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十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屠宰行业、农业(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使用、农垦)生产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五)县林业局负责林业直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指导、督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六)县水利局负责指导、督促水利工程(含单站总装机容量1 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水利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七)县文体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文化系统行业和审批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由文化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的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相关工作,指导文物保护工作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旅行社、星级饭店、A 级景区等旅游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体育类场馆等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大型体育活动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八)县卫健局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服务行业和审批、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消防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当地政府、安委会及上级卫健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负责其辖区本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县退役军人局负责本级所属烈士纪念、军休军供、 

      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县应急局负责工矿(不含煤矿)、商贸、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除港口企业外)、使用(达到发证条件)的颁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负责指导协调消防工作。 

      (二十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配合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药品(仅零售环节)、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合做好餐饮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二)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和交易场所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三)县城管局负责城市公园、市容环卫、市政公用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部门职责依法拆除或处置城镇违法建(构)筑物,保障消防安全;负责排查整治城市园林绿地内因城市绿化景观工程导致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问题;督促供水单位排查市政消火栓配置不足、缺失、损坏、被圈占、被埋压等问题,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根据应急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改造不符合灭火救援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设施;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管道、设施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十四)泉州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永春监管组负责指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二十五)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六)其他有关部门参照《办法》相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机构改革后有关管理职责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职责范围落实好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工业园区、风景区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检查;通报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情况,研究开展消防专项治理。 

      六、深化消防安全治理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行业、本系统工作特点,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形势分析,找准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紧盯“三合一”、弱势群体、文物建筑、乡镇老街、老旧小区等领域,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落实政府挂牌督办和清单治理;要将整治工作纳入政府民生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不断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公安、住建、城管、应急、消防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加强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夯实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基础,探索乡镇消防执法工作;要积极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打造一体化、扁平化和智能化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 

      七、强化责任制考评和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考核评价机制,逐级签订年度消防工作 

      目标责任书,开展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要强化问效追责,对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加大对较大以上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力度,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实增强全社会消防法制观念。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领会《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认真抓好贯彻执行。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细化贯彻落实措施,确定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联络人,相关细化措施和负责人、联络人名单及联系方式等材料请于57日前报县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何正勇,联系电话:0595-36682119)。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28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