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500-2019-00078
- 备注/文号:永政〔2019〕64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1-11
永政〔2019〕64号
2019年11月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9〕1059号批准征收土地15.8082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永春县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桃城镇长安社区、桃城镇化龙社区、桃城镇留安社区、桃城镇张埔社区。
三、被征地村(组)面积:桃城镇长安社区水田5.7443公顷、旱地0.0321公顷、园地0.4205公顷、其他农用地0.996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38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65公顷、未利用土地0.0176公顷;桃城镇化龙社区水田0.8083公顷、旱地0.0508公顷、园地0.1036公顷、其他农用地0.101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04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537公顷;桃城镇留安社区水田0.7398公顷、水浇地0.1617公顷、旱地1.2804公顷、园地0.1348公顷、其他农用地0.506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051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812公顷;桃城镇张埔社区水田0.02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5.8082公顷。
四、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永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永政文〔2017〕29号)按所在区域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给予补偿,房屋拆迁按实际评估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安置补助费直接拨给被征地单位,剩余劳动力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解决。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位置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桃城镇长安社区、桃城镇化龙社区、桃城镇留安社区、桃城镇张埔社区 |
11月11日至11月26日 |
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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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认为征收土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征收土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提出。
特此通告。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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