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500-2020-00011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20〕9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03
永政办〔2020〕9号
石鼓镇、达埔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国省干线横七线(G356)永春石鼓卿园至达埔前峰段公路工程用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省干线横七线(G356)永春石鼓卿园至达埔前峰段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以及《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永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永政文〔2017〕29号)精神,为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永春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国省干线横七线(G356)永春石鼓卿园至达埔前峰段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原则
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依法、依规、依程序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严格执行补偿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二、征地范围
具体范围以国省干线横七线(G356)永春石鼓卿园至达埔前峰段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红线图和现场界桩为准。
三、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县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扎实推进项目安征迁工作。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司法部门和涉及到的乡镇政府等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涉及到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协调各自辖区内的土地征收和坟墓迁移工作,并负责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以及丈量登记;按规定时间交付土地;解决征地矛盾、民事纠纷,协助发放征收补偿款。
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利用规划、放样、农转用、征用地报批、公告,负责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监督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支付及管理。
县土地收购储备服务中心负责征收地块的征地补偿费的核算,配合乡镇政府做好面积、地类核实、征地补偿费的发放等具体业务。
住建局负责指导房屋征收安置工作。
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
民政局负责被征地单位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配合做好征地区域坟墓的迁移、火化、骨灰寄存业务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分配、核销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调整工作。
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土地征收费用的审核,核定土地征收补偿费总额。
林业局负责对沿途需征收的林地报批工作,协助乡镇处理林权纠纷等工作。
司法局协助解决民事纠纷,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协助作好征地动员、召开有关会议、组织群众参加土地、房屋丈量、登记,及时反映征地具体情况,协助调解民事纠纷。
各相关单位必须按职责分工派员参加征地全过程工作,确保人员在岗在位。
四、农民利益保护
1、鼓励农户将征地补偿费收入集中投入村级标准厂房及生活配套设施建设,同时还可吸收村集体自有资金、村民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和社会资金参股建设;建立健全村级标准厂房经营管理制度,保证集体财产用之有道,防止集体资金流失,保障农民利益。
2、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支付给农民个人的部分,要引导其投向生产性支出,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部分,应纳入公积金管理,不得分配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偿资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必须足额发放到所有权人,禁止任何形式的克扣或提成。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1、耕地:
(1) 一类区:39000元/亩(其中青苗补偿费1500元/亩)。
(2)二类区:37050元/亩(其中青苗补偿费1300元/亩)。
2、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
(1)一类区:13880元/亩。
(2)二类区:13230元/亩。
3、非经济林地:
(1)一类区:8250元/亩。
(2)二类区:7870元/亩。
4、未利用地:
(1)一类区:2250元/亩。
(2)二类区:2150元/亩。
5、果木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
⑴果、茶、林、竹等补偿标准。
名称(单位) |
大 |
中 |
小 |
苗 |
|||||||
荔枝(元/棵) |
500 |
300 |
100 |
5 |
|||||||
龙眼(元/棵) |
300 |
150 |
50 |
5 |
|||||||
红柿(元/棵) |
300 |
150 |
50 |
5 |
|||||||
柑桔(元/棵) |
100 |
70 |
40 |
5 |
|||||||
杂果(元/棵) |
80 |
40 |
20 |
5 |
|||||||
香蕉(元/丛) |
20(大) |
10(小) |
|||||||||
丁竹(元/丛) |
20(大) |
10(小) |
|||||||||
毛、麻竹(元/支) |
2 |
||||||||||
山林(元/亩) |
700 |
||||||||||
茶园(元/亩) |
2000(成规模、有管理) |
700(零星) |
|||||||||
食用菌大棚 (元/M2) |
95 |
||||||||||
苗圃迁移费(元/亩) |
5000 |
||||||||||
葡萄园迁移费(元/亩) |
20000 |
||||||||||
桉树 |
种植时间(年)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四年 |
五年 |
六年及六年以上3600元 |
||||
元/亩 |
1500 |
1800 |
2100 |
2600 |
3100 |
备注:杂果包括枇杷、番石榴、杨梅、芒果、梨、橄榄等。
⑵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内容类别 |
结构 |
补偿标准(其中230元为火化费) |
有主 |
水泥、石灰、石头、成型墓 |
大的1000元/座、中的800元/座、小的600元/座 |
土墓 |
400元/座 |
|
无主 |
坟墓、瓮金 |
300元/个 |
⑶土地地上附属物的认定原则
在征地告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种的青苗、苗木,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6、人饮工程补偿标准
镀锌钢管(元/M) |
塑料管(元/M) |
||
型号 |
标准 |
型号 |
标准 |
4分 |
6.86 |
4分 |
5.3 |
6分 |
8.35 |
6分 |
5.7 |
1寸 |
11.5 |
1寸 |
7.2 |
1.5寸 |
14.36 |
1.2寸 |
7.8 |
2寸 |
22.1 |
1.5寸 |
11.6 |
3寸 |
36.8 |
2寸 |
16 |
蓄水池(M3)无盖 |
100 |
3寸 |
26 |
蓄水池(M3)有盖 |
200 |
4寸 |
33 |
|
|
直径300MM |
80 |
7、线杆、管道迁移补偿标准
(1)电力杆线:按《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铁路、高速公路在建项目涉及电力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2009〕18号)精神执行,原则上原拆原迁并结合电力标准规范执行,电力部门因发展需要结合迁改提高标准部分的费用,由电力部门负担;迁改方案要经双方确认,工程造价套用相关定额、主材单价按当月发布的永春信息指导价进行编制;现场协调事宜由相关属地乡镇政府负责,青苗补偿、迁改涉及的征迁工作由电力公司负责。
(2)国防光缆:按《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军用通信管线补偿标准〉的通知》(闽重办〔2009〕28号)执行。
(3)架空通信光缆:6万元/公里。
(4)有线电视杆线:5万元/公里。
(5)地下光缆及通信电缆:15万元/公里。
(6)独立的变压器迁移:根据功率大小补偿金额为3—6万元/台。
(7)自来水(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成品油输送管道、天然气管道,水闸、水坝、广告牌(交通标志),市政路灯,通信基站设备、通信发射塔及配套设施等项目;按各有关行业、部门套用相关定额进行补偿,如若存在争议的部分可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费用由提出方支付。
8、安置用地征收参照本方案执行。
六、保障措施
1、为了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按征地面积1000元/亩拨付乡镇政府作为征地经费,按征地面积1000元/亩、测量费150元/亩拨付县土地收购储备服务中心作为征地经费,以上费用列入征地征收成本。
2、纪检监察部门加大监督力度,实行全程监督,确保征地征收补偿落实到位,防止征迁过程中违法违规现象的产生。
以上方案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未尽事项按有关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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