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500-2021-00052
    • 备注/文号:永政〔2021〕28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09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泉南国家高速公路永春互通至汤城枢纽段及沙厦国家高速公路德化至汤城枢纽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告
    时间:2021-08-09 17:32

    永政〔2021〕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有关规定,202161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函〔2021252号),决定征收(使用)我县土地105.2074公顷作为泉南国家高速公路永春互通至汤城枢纽段及沙厦国家高速公路德化至汤城枢纽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用地,现将征收(使用)土地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泉南国家高速公路永春互通至汤城枢纽段及沙厦国家高速公路德化至汤城枢纽段改扩建工程项目,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被征收(使用)土地范围、权属、地类、面积 

      被征收(使用)土地范围:四至及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同意将农用地93.9766公顷、未利用地7.391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岵山镇溪村集体土地10.4429公顷,其中水田8.0827公顷、旱地0.0536公顷、园地0.0168公顷、林地0.8689公顷、其他农用地0.901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4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06公顷、其他土地0.2055公顷、未利用土地0.2787公顷;岵山镇铺上村集体土地1.7942公顷,其中水田1.5209公顷、其他农用地0.191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58公顷、未利用土地0.0261公顷;岵山镇铺下村集体土地3.2717公顷,其中水田2.3868公顷、旱地0.0384公顷、园地0.3924公顷、林地0.0472公顷、其他农用地0.162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285公顷、其他土地0.0019公顷、未利用土地0.0142公顷;岵山镇塘溪村集体土地1.6873公顷,其中水田1.4268公顷、水浇地0.0211公顷、旱地0.0512公顷、园地0.0176公顷、其他农用地0.122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78公顷;达埔镇溪村集体土地4.2908公顷,其中水田1.3885公顷、水浇地0.0824公顷、旱地0.055公顷、园地1.1768公顷、林地0.4855公顷、其他农用地0.5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195公顷、未利用土地0.2531公顷;达埔镇达德村集体土地9.4219公顷,其中水田1.8399公顷、水浇地0.1058公顷、旱地1.1043公顷、园地0.0044公顷、林地3.8258公顷、其他农用地0.923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375公顷、其他土地0.0534公顷、未利用土地0.1902公顷;达埔镇东园村集体土地9.0085公顷,其中水田1.1255公顷、水浇地0.477公顷、旱地0.2609公顷、园地0.7743公顷、林地4.6506公顷、其他农用地0.480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029公顷、未利用土地0.8369公顷;达埔镇光烈村集体土地9.8965公顷,其中水田1.724公顷、水浇地0.0443公顷、旱地2.8741公顷、园地0.8023公顷、林地2.4572公顷、其他农用地1.697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13公顷、未利用土地0.2359公顷;达埔镇汉口村集体土地2.1748公顷,其中水田0.3931公顷、旱地0.3016公顷、林地1.2049公顷、其他农用地0.145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92公顷、未利用土地0.1003公顷;达埔镇狮峰村集体土地0.0248公顷,其中旱地0.0057公顷、林地0.017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公顷;达埔镇新琼村集体土地4.8187公顷,其中水田0.2824公顷、旱地0.202公顷、园地0.7833公顷、林地3.335公顷、其他农用地0.129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4公顷、其他土地0.0049公顷、未利用土地0.0273公顷;达埔镇岩峰村集体土地1.2637公顷,其中旱地0.2307公顷、园地0.662公顷、林地0.27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9公顷、未利用土地0.0815公顷;蓬壶镇东星村集体土地1.4931公顷,其中林地0.6478公顷、未利用土地0.8453公顷;蓬壶镇观山村集体土地1.7145公顷,其中水田0.9372公顷、旱地0.0473公顷、园地0.2523公顷、林地0.099公顷、其他农用地0.157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214公顷;蓬壶镇壶南村集体土地8.4617公顷,其中水田4.1826公顷、旱地0.1252公顷、园地0.6202公顷、林地1.1941公顷、其他农用地1.450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55公顷、未利用土地0.8834公顷;蓬壶镇壶中村集体土地0.4256公顷,其中水田0.3532公顷、旱地0.0255公顷、林地0.030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66公顷;蓬壶镇魁都村集体土地0.3357公顷,其中水田0.1205公顷、水浇地0.0367公顷、林地0.133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97公顷;蓬壶镇魁园村集体土地1.1503公顷,其中林地0.9253公顷、未利用土地0.225公顷;蓬壶镇鹏溪村集体土地8.1182公顷,其中水田4.2457公顷、水浇地0.5206公顷、旱地0.3038公顷、园地0.2706公顷、林地1.4797公顷、其他农用地1.066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998公顷、其他土地0.0886公顷、未利用土地0.0428公顷;蓬壶镇汤城村集体土地8.3914公顷,其中水田1.1247公顷、旱地0.0095公顷、园地1.6899公顷、林地4.1175公顷、其他农用地0.354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84公顷、其他土地0.0321公顷、未利用土地1.0448公顷;蓬壶镇仙岭村集体土地1.2834公顷,其中水田0.1863公顷、园地0.3519公顷、林地0.6955公顷、其他农用地0.0497公顷;吾峰镇梅林村集体土地8.2446公顷,其中水田3.6109公顷、旱地0.0244公顷、园地1.2256公顷、林地1.7106公顷、其他农用地1.014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72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63公顷、其他土地0.0795公顷;吾峰镇吾顶村集体土地0.6398公顷,其中水浇地0.128公顷、园地0.21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497公顷、其他土地0.0121公顷、未利用土地0.2389公顷;吾峰镇吾西村集体土地1.439公顷,其中园地1.2418公顷、林地0.1536公顷、其他农用地0.0436公顷;苏坑镇东坑村集体土地0.3354公顷,其中水田0.2635公顷、其他农用地0.0719公顷;苏坑镇光明村集体土地2.3252公顷,其中园地0.2922公顷、林地1.3324公顷、其他农用地0.080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669公顷、未利用土地0.3531公顷;苏坑镇熙里村集体土地2.3195公顷,其中水田0.779公顷、林地0.4373公顷、其他农用地0.3015公顷、未利用土地0.8017公顷;苏坑镇嵩山村集体土地0.0088公顷,其中未利用土地0.008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04.782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0.4254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05.2074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永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永政文〔201729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岵山镇溪村、铺上村、铺下村和塘溪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6.25万元/公顷,达埔镇溪村、达德村、东园村、光烈村、汉口村、狮峰村、新琼村和岩峰村,蓬壶镇东星村、观山村、壶南村、壶中村、魁都村、魁园村、鹏溪村、汤城村和仙岭村,吾峰镇梅林村、吾顶村和吾西村,苏坑镇东坑村、光明村、熙里村和嵩山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3.62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园地0.37、经济林地0.37、其他农用地1.0、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交通运输用地1.0、水利设施用地1.0、未利用地0.06 

      (二)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高网泉南线永春互通至汤城枢纽段及国高网厦沙高速公路汤城枢纽至德化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2022号)文件执行。房屋拆迁由岵山镇人民政府、达埔镇人民政府、蓬壶镇人民政府、吾峰镇人民政府和苏坑镇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实施。 

      (三)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需安置农业人口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永政文〔2018151号)、《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永政文〔201964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实施征地单位为岵山镇人民政府、达埔镇人民政府、蓬壶镇人民政府、吾峰镇人民政府和苏坑镇人民政府,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补偿费用核对。逾期未办理的,按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征地调查现状成果和补偿协议书支付补偿费。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收集征地拆迁等相关土地权属证件到县有关部门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国务院土地征收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提出行政复议;对本通告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三)自征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通告。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18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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