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0年12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永春县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永春县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的相关链接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永春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查阅。  

      (二)公开形式  

      1.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网址为http://www.fjyc.gov.cn/。 

      2.设立信息公告栏公开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栏、办公楼内公示栏等。 

      3.其它形式公开政务信息:在县档案馆设立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县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获取部分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信息如需相关部门批准、认定后方可公开的,自获得批准、认定)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名称

      发布机构

      来源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来源:发布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5.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6.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7.发布日期: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 登入“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 在永春县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永春县档案馆地址:永春县桃城镇衙口街1号,联系电话:0595-23882059。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并递交《永春县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到本机关、信息查阅公共场所领取纸质《申请表》(也可从“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打印《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向本机关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表。  

      (一)县城市管理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1.书面申请: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23882732  

      传真号码:0595-23893838  

      电子邮箱:yccj2732@163.com

      通信地址:永春县桃城镇城东北街90号  

      邮政编码:362600  

      咨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2:30-5:30(冬令时)。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申请人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永春县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从“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1.形式审查 

      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等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