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3-3000-2019-00018
    • 备注/文号:永财农〔2019〕2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3-25
    永春县财政局 永春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永春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3-25 15:25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农〔2018〕804号)精神,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永春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春县财政局    永春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3月25日

    永春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永春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农〔2018〕804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永春县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域内(以下简称产业园),旨在提升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等方面建设的项目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各产业园内符合补助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实施主体)。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产业园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30万元以内,补助项目控制在4个以内。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产业项目建设。重点扶持各类温室大棚设施、温湿度数控设施、水肥一体化设施、无土栽培、微喷灌系统等果蔬种植设施建设、生态茶园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标准化建设、食用菌包(瓶、料)生产线建设,以及农产品加工、贮藏与包装、休闲观光设施等项目建设。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扶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农业物联网、电子商务(含现代物流与冷链系统)、农产品展示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扶持产业集中区公共机耕路硬化、供水与排灌设施、园区绿化与观光道路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农业技术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品牌创建、农业“五新”推广、智能化育苗、农民技术培训,以及良种引进、繁育、示范推广和品种试验繁育、扩繁基地(场)建设。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列支下列费用:

      (一)不得用于产业园、实施主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劳务费等工资性支出和福利性支出;

      (二)不得用于与农业生产设施无关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三)不得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四)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

      (五)不得用于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及单位予以支持,对上一年度1月1日之后建设的项目内容进行补助。生产性项目主要由各类经营主体承担,实施主体自筹资金不低于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和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作为项目业主,组织项目实施;“五新”推广、农民技术培训等项目由县级农业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改扩建项目,如生产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的扶持,原则上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以资金下达时间为基点前、后半年用于项目建设的贷款资金(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所付利息,按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贴息。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暂行规定和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和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向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多头申报、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旧抵新。项目申报时,实施主体必须出具未列入失信、涉黑涉恶单位(或个人)名单承诺函。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进行联合审定,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补助方案,在县人民政府或农业、财政信息网络上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补助方案(有异议的项目需重新核实,或调整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联文批复。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进行第三方审计,再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验收材料(包括第三方审计报告),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要听取项目单位汇报,深入建设现场进行实地察看,并查阅项目建设相关材料;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有关正式发票金额应不低于扶持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额。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批复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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