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
- 发布机构:永春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5-23
(2023年09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参照《永春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永春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阅本《指南》。
根据《条例》规定,财政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县财政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扶贫、民生领域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公开目录详见永春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公文生成日期 |
标题 |
内容概述 |
发布时间 |
阅读量 |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主题分类: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5.公文生成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6.标题:信息的标题。
7.内容概述:信息的内容简述。
8.发布时间:信息在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阅读量:信息被点击查看的次数。
(三)公开渠道
1.在永春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网站地址为:www.fjyc.gov.cn/。
2.永春县政府在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置公共查阅点,我局定期向“两馆”移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为群众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县档案馆地址:永春县人民政府衙口街1号
咨询电话:0595-23882059
县图书馆地址:永春县桃城镇环城路366号,交通桥头原来的文化中心(图书馆后操场公开栏)
咨询电话:0595-23872544
3.通过新闻发布会、微信公众号(搜索:永春财政)、报刊、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四)工作机构和联系方式
永春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永春县财政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永春县财政局财政路1号。邮政编码:362600;办公室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令时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公休除外;联系电话:0595-23882368;传真号码:0595-23878968;电子邮箱:yc23882368@126.com(仅供答复使用)。
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分管领导:永春县财政局四级主任科员林瑞虹;
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永春县财政局办公室负责人郑大国。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永春县财政局办公室
传真号码:0595-23878968(传真前请先电话联系)
联系电话:0595-23882368
电子邮箱:yc23882368@126.com(仅供答复使用)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财政路1号。
邮政编码:3626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令时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按规定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永春县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永春县财政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四)申请的处理
1.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2.受理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受理机构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4.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等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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