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2-2500-2021-00094
- 备注/文号:永发改审〔2021〕80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29
永发改审〔2021〕80号
福建冠中科技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审查年产9万吨生物基全降解、可降解复合材料及制品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及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4 号)、《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 号)要求,经审查,原则同意年产9万吨生物基全降解、可降解复合材料及制品项目(项目代码:2020-350525-28-03-080398)节能报告。具体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基本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节能评价依据充分、方法恰当,结论基本合理。
二、该项目总用地面积9443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8830平方米,新建四栋生产厂房、一栋仓库和一栋办公研发综合楼。引进2条进口正负压四工位吸塑成型生产线,1条进口PLA降解片挤出生产线,6条共混改性造粒生产生产线,生产能力24000吨/年。1000吨/年降解薄膜生产线3条,250吨/年降解材料注塑生产线8条,60000万个/年降解材料正负压成型生产线4条,淀粉基降解片挤出生产线2条,降解吹膜生产线12条,配套制袋生产线6条,印刷生产线2条,PLA降解吸管生产线4条。项目主要耗能设备为改性造粒机、双螺杆挤出机组、粉碎机、吹膜机、注塑机等。
三、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2868.81吨标准煤(当量值)、6869.22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电力消费量2306.78万千瓦时、年柴油消费量 0.015吨、年天然气消费量2.78万立方米、年耗新鲜水2.21万吨、年耗循环水380.16万吨、年耗压缩空气1574.79万立方米。项目节能报告的基础数据选择合理,计算方法基本正确,项目综合能耗估算基本合理。
四、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批复和项目节能报告,加强项目运行期的节能管理,切实落实节能报告提出的各项节能措施,完善能源管理体系,在主要用能设备选型上充分考虑能效先进性,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对我县节能减排工作的影响,进一步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若该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批复规定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五、该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单位应自行对本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局递交验收结果报告。未提交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
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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