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7-0101-2019-00015
    • 备注/文号:永交〔2019〕89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9-11
    永春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永春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9-09-19 11:19

        永交〔201989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完善审批流程,强化质量监管,发挥农村公路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84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建〔2018105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建〔201889号)、《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泉交委工〔20181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实际情况,经研究,我局制定《永春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春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村公路管养水平,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泉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省管农村公路数据库的县道、乡道、村道。   

      第三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建立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负责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考核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及养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四条  养护分为日常巡查、小修保养及预防性养护。县道养护工作原则上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分局或有资质的养护单位开展,乡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乡、村道的管养工作。   

      日常巡查由一线养护管理人员对所管养路段的路基、路面、桥隧构造物、沿线设施及绿化等公路各组成部分进行的日常性外观观测、检查与使用状况判别;进行巡路记载,记录公路各组成部分使用状况、病害发展情况及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即时处治发现的问题,如清理影响行车安全的路面杂物、清理边沟积水淤塞、加固松动的沿线设施,对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及时上报等。   

      小修保养是对公路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门的作业。保养主要内容:路面保洁、路基边坡整修、清理与维修边沟等排水设施、涵管疏通、桥梁栏杆与扶手保洁维修、伸缩缝清理,里程碑、轮廓标、安全桩、警示柱的保洁、维护及清洗等,清洗与整修护栏及护栏立柱、绿化维护。小修主要内容:路基、路面病害处治、路肩硬化等;并对损坏或缺失的设施进行维修、更换。小修要求对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及时处治,做到补早、补小、补好。   

      预防性养护是指在公路设施基本正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为长期维护良好服务状态及路口良性循环创造条件。水泥砼路面预防性养护的主要内容有接缝养护、板底灌浆、早期裂缝处治等。   

      具体养护标准及考评标准详见《永春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推进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一镇一包”的指导意见》(永交〔201872号)及《永春县农村公路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永路办〔20197号)。   

          第三章  建设标准与设计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为含有大桥或隧道工程的新改建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主要包含普通的新改建项目、危桥改造工程、养护专项工程、生态示范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公路驿站等。   

      第六条  县道原则上采用三级及以上标准设计,乡道原则上采用双车道四级(指四级公路全路幅6.5米水泥砼路面)及以上标准,村道采用不低于单车道四级公路标准(指四级公路全路幅4.5米水泥砼路面)。   

      改扩建工程可采用老路技术指标实施,采用单车道标准建设时,应按规范要求同步设置错车道;同时水泥砼路面指标要求为厚度20CM、抗折设计强度4.5MPa   

      新改建项目安全设施、排水、防护及公路附属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鼓励因地制宜同步设计、建设公路驿站等服务设施。   

      对于交通需求不大、地形条件困难路线,通过论证并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县道可按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设计和实施;乡道可按单车道四级公路(全路幅)标准设计和实施。项目中局部受限路段可适当调整建设标准。   

      第七条  危病桥梁评定按照“县级初评、市级复评”流程开展。各管养单位应对管辖的桥梁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加强桥梁运行信息的收集并建立管养定期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技术评定,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   

      桥梁改造按养护工程进行管理,实行以库立项,分“重建类、加固类”两类改造方式进行实施。重建类的桥梁改造工程,设计荷载不得低于公路-Ⅱ级且桥梁宽度不应小于4.5米。加固类的桥梁改造工程,设计荷载不得低于原桥设计荷载。桥梁改造设计时应注重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各乡镇及有关单位应于每年的10月份汇总上报辖区内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包括农村公路新改建、危桥改造(含申报的库外桥梁)、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养护专项工程、生态示范路、公路驿站等。   

      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将呈报县分管领导审阅,不再随意增加、调整,未纳入建设计划的项目不予施工招投标备案,且坚决不予核验补助,同时各乡镇应加强项目管理,做到不漏报、不乱报,辖区内年度计划项目的完成比例将纳入交通对乡镇的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审查审批   

      第九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危桥改造工程(含申报的库外桥梁)、养护专项工程、生态示范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公路驿站等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前期设计工作,并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审查审批手续,包括项目请示文、施工图设计文件4份(送审稿)等资料。   

          第六章  监督申请与施工许可   

      第十条  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危桥改造工程(含申报的库外桥梁)、养护专项工程、生态示范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公路驿站等项目应严格执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向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包括监督申请书、施工许可申请书、中标通知书、施工设计文件、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等资料。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建立“政府监督、专业抽检,群众参与、施工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发挥乡村道专管员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巡查监督作用,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规定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农村公路质量保修期和质量保证金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农村公路质量保修期自交工之日起计算,一般农村公路项目为1-2年,重要农村公路项目为2-3年。农村公路质量保证金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采取工程质量保险、担保或银行保函等其他保证形式的,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八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路线要求:路线设计应合理确定技术标准,科学选用技术指标,保持线形连续、均衡、协调,满足行车安全、舒适需要。   

      路面要求:混凝土路面表面应平整,无明显的断板或大面积脱皮、蜂窝麻面、裂纹、石子外露、缺边掉角等病害或者缺陷;水泥路面接缝良好,表面平顺,灌缝饱满、密实,无脱落、缺损。   

      排水系统要求:边沟、涵洞等排水设施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涵洞位置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布设,同步完善涵洞标识及进出口,防止路基冲刷,其总体要求应符合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实施要点〉的通知》(闽交建〔2006122号)的规定。   

      错车道要求:错车道路段的路基宽度应不小于6.5m,有效长度应不小于10m,两侧过渡段一般应不小于10m,错车道应在不大于300m的距离内选择有利地点设置,并使驾驶者能看见相邻两错车道之间的车辆。错车道与路面同步硬化。   

      安全设施要求:应按照规范要求在视距不良、急弯、陡坡、隧道等路段设置必要的警告、限速标志;路侧靠悬崖、深谷、深沟、江河湖泊等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或护墙;道路交叉口尤其是学校、医院等重要路口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指示标志(方向、距离等)、减速带和限速标志。   

      其他附属设施要求:县乡道公里牌、三级及以上县道百米桩按标准完整设施;县、乡、村道养护公示牌、中桥以上桥梁信息公示牌、指路标志、桥梁限载标志,双车道公路标线等设施规范齐全。   

          第九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业主组织;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开展质量鉴定及验收,县道建设项目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项目业主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管养责任主体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章  核验指标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含养护专项工程):水泥砼路面厚度、强度、抗滑;沥青砼路面压实度、弯沉;挡土墙等支挡工程的强度及断面尺寸;排水边沟断面尺寸及铺砌厚度;波形梁板基底金属厚度、横梁中心高度、波形梁钢护栏立柱壁厚;钢筋砼护栏强度及断面尺寸;标志牌、标线的厚度及逆反射系数。   

      第十六条 桥梁工程:上部、下部的砼强度、主要结构尺寸、钢筋保护层厚度、伸缩缝与桥面高差、桥面铺装平整度、横坡、桥面抗滑,同时大中桥工程宜采用桥检车辅助检测。   

      第十七条 抽检标准:对取芯检测不合格的项目将按250/粒扣除补助,其中抽检不合格比例达50%及以上的项目直接取消补助;安防工程、排水设施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的,将不予核验。   

      县级抽检结果作为县级补助及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资金核销的依据,不作为质量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19101日起实施。   

                                                                                                                                  永春县交通运输局   

                                                                                                                                    201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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