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20-1000-2021-00051
    • 发布机构:永春县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6-29
    永春县教育局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一部门印发《永春县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6-29 09: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治理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督促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加快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二部门转发<福建省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永春县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永春县教育局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永春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永春县公安局 

      永春县民政局        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永春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永春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国人民银行永春支行 

      泉州银保监分局永春监管组 

      2021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福建省教育厅等二十一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教发〔2021〕26号)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行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行动主要针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目标任务 

      在全县开展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行动,坚决治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督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完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治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有效推动解决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问题,保障全县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三、整治内容 

      (一)证照登记方面。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先取得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证,再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执照登记,方可开展培训活动。对证照不齐全违法开展学科类培训但符合办证条件且自主申请办证的经营者引导其办证办照;对证照不齐全且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经营者依法依规处置。 

      二)安全隐患方面。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责令其停办整改,在整改到位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复查核验合格后方可恢复办学;对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制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三)培训行为方面。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在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不得留作业;坚决纠正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坚决查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送教育局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广告宣传方面。加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及时处置转办该类案件线索。重点加强对儿童节、寒暑假、开学季等重要节点和时段的广告监管,重点打击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等虚假违法广告。 

      (五)收费管理方面。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全面推行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形成合力。县政府牵头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教育、市场监管、民政、人社、公安、住建、消防、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运用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拉网摸底、巡查监督、违法查处机制,形成治理工作合力。 

      (二)全面摸底、建立台账。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提供审批办学许可证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名单。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已登记注册的从事学科类培训经营者名单。县政府负责牵头开展拉网式摸底排查工作,全面建立证照齐全、无证有照、无证无照分类治理工作台账。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方式渠道,并将举报线索及时汇总归集到相关责任单位办理,做到及时依法处置到位。(牵头单位:县政府;配合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 

      (三)联合执法、分类整治。县政府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无证有照、无证无照违法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经营者分类予以整治。对无证有照具备办证条件的经营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引导其办证;对无证有照但不具备办证条件的经营者,责令其在经营范围内营业,不得超范围经营;对无证无照但具备办证条件的经营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引导其办证、市场监管部门引导其办照;对无证无照且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经营者,由县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规责令暂停相关经营活动,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牵头单位:县政府;配合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 

      (四)落实责任、专项治理。各相关职能部门针对证照登记、安全隐患、培训行为、广告宣传、收费管理等各项具体治理任务,依据部门权责分类落实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对证照齐全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涉及培训时间、内容、教师队伍等具体培训行为方面的问题治理。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含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消防部门加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依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对校外培训机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治理。市场监管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置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投诉举报,一经发现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收费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教育行政部门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推动银行机构配合落实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监管措施。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公安部门、网信部门配合开展规范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牵头单位:县政府;配合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 

      (五)建立周报、强化督查。各相关部门在建立工作台账的基础上实行治理情况周报制度,由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分别每周逐级汇总、分析、上报最新治理情况,并及时同步更新发布黑白名单,相关治理工作动态及时向社会发布,营造浓厚治理工作氛围。县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组成督察组,对各相关部门治理行动开展突击检查、专项督查,强化督办力量。(牵头单位:县政府;配合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 

      五、行动安排 

      第一阶段(2021年6月下旬前),即部署排查阶段。政府牵头建立工作机制,开展全面排查(摸底排查表见附件),建立治理台账,为治理行动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2021年7月上旬至8月上旬),即集中整治阶段。县政府牵头,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集中整治。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各类经营者,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资质进行认定和办证引导,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执法部门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经营者分类执法。相关治理工作推进情况实行周报制度,并同步更新公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市场监管部门将各有关部门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推送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并同时共享至省政务数据汇聚平台。 

      第三阶段(2021年8月中旬-8月下旬),即督促检查阶段。在县对所辖乡(镇)进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县政府召集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督查组,对各乡(镇)的治理行动进行专项督促检查工作。 

      第四阶段(2021年9月),即总结经验阶段。总结梳理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和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 

      六、举报电话 

      联系单位:县教育局,联系人:康晓萍,联系电话:23893006,电子邮箱:yccj3893006@163.com; 

      联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林蓉,联系电话:23876750        电子邮箱:ycxsgjscjg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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