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参照《永春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永春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阅本《指南》。
根据《条例》规定,财政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县民政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民政规范性文件;
●民政预算、决算报告;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民政工作动态;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网址为http://www.fjyc.gov.cn。
2.通过新闻发布会、挂墙公开栏架、电话热线咨询以及电视、报纸、广播、杂志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录“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县档案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获取点获得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新闻发布会、挂墙公开栏架、电话热线咨询以及电视、报纸、广播、杂志等媒体获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1.书面申请(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
永春县民政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O595—23882936
传真电话:O595—23879089
电子邮箱:yc.mzj@163.com
通信地址:永春县桃城镇城东南街32号
邮政编码:3626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当面申请及咨询:县民政局
如需向县民政局当面申请公开信息或者咨询相关申请事项,请向县民政局递交书面申请或咨询。
办公地址:永春县桃城镇城东南街32号
咨询电话:0595-23882936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从“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或向县民政局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民政局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1.形式审查
县民政局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县民政局将根据收到的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等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财政局、县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