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5-3000-2021-00027
    • 备注/文号:永农发〔2021〕177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30
    永春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1-10-13 17:16

    永农发〔2021〕177号

    桃城镇、蓬壶镇人民政府,局属各股站: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根据《永春县监察委员会 永春县司法局关于建立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点工作的通知》(永司〔2021〕12号)要求,经中共永春县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同意,制定了《永春县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永春县农业农村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两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桃城镇、蓬壶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永春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委办发〔2020〕3号)、《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永春县乡镇权责清单的通知》(永政办〔2020〕54号)和《永春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赋权(委托下放)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永农发〔2021〕165号)文件精神,我局所赋权(委托下放)桃城镇、蓬壶镇的事项可参照《永春县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永春县农业农村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执行。

      2.《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永春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