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5-3000-2021-00027
- 备注/文号:永农发〔2021〕177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30
永农发〔2021〕177号
桃城镇、蓬壶镇人民政府,局属各股站: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根据《永春县监察委员会 永春县司法局关于建立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点工作的通知》(永司〔2021〕12号)要求,经中共永春县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同意,制定了《永春县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永春县农业农村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两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桃城镇、蓬壶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永春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委办发〔2020〕3号)、《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永春县乡镇权责清单的通知》(永政办〔2020〕54号)和《永春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赋权(委托下放)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永农发〔2021〕165号)文件精神,我局所赋权(委托下放)桃城镇、蓬壶镇的事项可参照《永春县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永春县农业农村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执行。
2.《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永春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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