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永春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永春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永春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直属单位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职能;
●规范性文件;
●农业农村发展规划;
●农业农村行政审批;
●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工作动态;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
名称 |
发布机构 |
来源 |
文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来源:发布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5.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6.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7.发布日期: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三)公开形式
1.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网址为http://www.fjyc.gov.cn;
2.在县档案馆设立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获取,该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永春县档案馆地址:永春县桃城镇衙口街1号,联系电话:0595-23882059)
3.通过政务公开栏主动公开;(政务公告栏地址:永春县桃城镇桃溪路232-242号)
4.通过新闻发布会、电视、报刊、微信公众号等途径予以公开。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入“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县档案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获取点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新闻发布会以及电视、报纸、广播、杂志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农业农村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本单位申请受理机构为:永春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23862661
传真号码:0595-23865830
通信地址:永春县桃城镇桃溪路232-242号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电子邮箱:ycxnyj2017@163.com
邮政编码:3626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令时: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冬令时: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永春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永春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确认电子邮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等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农业农村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农业农村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农业农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